2025-04-21 | 中央社
國安案件量刑提升 邢泰釗籲修法填補法制漏洞
法律護國安1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檢察總長邢泰釗說,國安案件平均量刑提高,發展組織罪構成要件應更明確,國安與國防公務員若參與敵危組織該受罰,現役軍人向敵危組織表忠也應納入規範,以填補國安法制漏洞。
中共持續對台「文攻武嚇」,同時加大對台灣社會各界統戰滲透與情工活動,但過去國安案件遭批刑度偏低、情重法輕。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接受中央社專訪,分析國安案件偵審現況。
最高檢察署統計,檢察機關偵辦國安案件,包括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新收案件數分別為民國111年41件、112年81件、113年160件,收案數量明顯逐年增加。
統計顯示,國安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人數,111年28人、112年86人、113年162人,數據同樣顯著上升;有罪確定人數,111年20人、112年12人、113年29人,定罪率分別為69%、75%、82.9%,也呈上升趨勢。
無罪確定的人數,111年9人、112年4人、113年6人,無罪率也有下降趨勢。
另方面,國安法規於108年間修法並加重刑責,依法務部統計指出,105年到112年間,國安法案件的平均刑度從8.8個月提升為28.6個月,量刑有所提升。
邢泰釗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指出,國安案件定罪率上升、無罪率下降,及修法提升刑度後,平均量刑結果顯著提升,反映司法機關偵辦國安案件的專業能力有所提升。
但在定罪率上升的同時,外界仍認為國安法制有強化空間,包括學者認為國安法發展組織罪應更清楚定義,也有學者認為刑度仍可提高。
對此,邢泰釗也認為國安法制仍有精進空間,包括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敵對危險勢力發展組織,此項意圖犯過於抽象,確實窒礙難行。
邢泰釗建議,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修改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客觀要件,透過立法明確構成要件,即可避免難以證明危險狀態、因果關係,或過度前置處罰的困境。
邢泰釗並指出,現行法制於軍人、擔任國安或國防相關職務的公務員參與敵危組織或向敵對勢力為效忠表示的行為存有明顯漏洞,應儘速立法規範與處罰。
邢泰釗說,考量軍人及公務員具有忠誠義務,若未積極規範,可能成為國安破口,建議修法規範處罰對於現役軍人向敵對勢力表示效忠及公務員參與敵危組織的情形。
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國安法第7條規定,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檢察總長邢泰釗說,國安案件平均量刑提高,發展組織罪構成要件應更明確,國安與國防公務員若參與敵危組織該受罰,現役軍人向敵危組織表忠也應納入規範,以填補國安法制漏洞。
中共持續對台「文攻武嚇」,同時加大對台灣社會各界統戰滲透與情工活動,但過去國安案件遭批刑度偏低、情重法輕。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接受中央社專訪,分析國安案件偵審現況。
最高檢察署統計,檢察機關偵辦國安案件,包括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新收案件數分別為民國111年41件、112年81件、113年160件,收案數量明顯逐年增加。
統計顯示,國安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人數,111年28人、112年86人、113年162人,數據同樣顯著上升;有罪確定人數,111年20人、112年12人、113年29人,定罪率分別為69%、75%、82.9%,也呈上升趨勢。
無罪確定的人數,111年9人、112年4人、113年6人,無罪率也有下降趨勢。
另方面,國安法規於108年間修法並加重刑責,依法務部統計指出,105年到112年間,國安法案件的平均刑度從8.8個月提升為28.6個月,量刑有所提升。
邢泰釗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指出,國安案件定罪率上升、無罪率下降,及修法提升刑度後,平均量刑結果顯著提升,反映司法機關偵辦國安案件的專業能力有所提升。
但在定罪率上升的同時,外界仍認為國安法制有強化空間,包括學者認為國安法發展組織罪應更清楚定義,也有學者認為刑度仍可提高。
對此,邢泰釗也認為國安法制仍有精進空間,包括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敵對危險勢力發展組織,此項意圖犯過於抽象,確實窒礙難行。
邢泰釗建議,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修改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客觀要件,透過立法明確構成要件,即可避免難以證明危險狀態、因果關係,或過度前置處罰的困境。
邢泰釗並指出,現行法制於軍人、擔任國安或國防相關職務的公務員參與敵危組織或向敵對勢力為效忠表示的行為存有明顯漏洞,應儘速立法規範與處罰。
邢泰釗說,考量軍人及公務員具有忠誠義務,若未積極規範,可能成為國安破口,建議修法規範處罰對於現役軍人向敵對勢力表示效忠及公務員參與敵危組織的情形。
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國安法第7條規定,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最新社會新聞
-
-
劉韋亨及時阻卻少女跳樓 李文章在會報上豎指讚譽
(45 分鐘前) -
持打火機燒機車座墊 犯嫌基隆少年稱一時好玩
(50 分鐘前) -
女山友攀登南三段跌傷 空勤直升機吊掛救援
(54 分鐘前) -
持刀殺害髮妻小王 越南男子籌15萬賠償盼輕判
(59 分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