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1 | 中央社
國安案件院檢見解有歧異 法官籲強化金流證據
法律護國安5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國安案件偵審引發討論,檢方指法院認定嚴苛。有法官認為,須確認機密性質、提升金流蒐證精緻度與發展組織認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國安法發展組織定義不明,也是見解分歧所在。
現行法制下,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的秘密資訊包括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及公務秘密。相關定義分別規定於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安全法等,對刺探、洩漏等行為均有刑罰規定。
面對檢方認為法院對機密認定過於嚴格,一名曾承審國安案件的法官指出,機密性質不同,對應的刑罰條文、刑度均不同,所以法院必須確認機密性質,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且為免爭議,若有被告辯稱翻拍空白表格、公務電話表等為一般文書,則需要相對應機關鑑定是否屬於機密。
這名法官進一步指出,中共會先請對方提供無效資料,目的是確認此人仍在政府組織且願意配合,之後送上豐厚的酬勞,讓人無法自拔,但用洩密罪來定罪有難度,提升金流蒐證精緻度是關鍵,若能證明其金流的對價關係,即能改以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論處。
他也建議,政府機關對於機密的管理、分類是否正確完善,也是問題所在,若能整合機密,也能避免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至於言論自由被指為共諜案保護傘,他說,檢察官主張相關統戰言論是為中國發展組織,但法條中的組織意義不明確,若僅是同情組織、認同組織,其與加入組織的成員可能有相同的行為表現,但其中程度差別,實難以認定。
法官表示,近年來兩岸關係緊張,中共軍演頻繁,法官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已有所認知,但依據法律證據審判是法官天職,除了加強法官對國安法制的熟悉,與相關間諜行為的認識外,如何在法制面、證據面上對於國安案件進行更進一步的完備與鞏固,是目前的當務之急。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國安案件偵審引發討論,檢方指法院認定嚴苛。有法官認為,須確認機密性質、提升金流蒐證精緻度與發展組織認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國安法發展組織定義不明,也是見解分歧所在。
現行法制下,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的秘密資訊包括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及公務秘密。相關定義分別規定於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安全法等,對刺探、洩漏等行為均有刑罰規定。
面對檢方認為法院對機密認定過於嚴格,一名曾承審國安案件的法官指出,機密性質不同,對應的刑罰條文、刑度均不同,所以法院必須確認機密性質,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且為免爭議,若有被告辯稱翻拍空白表格、公務電話表等為一般文書,則需要相對應機關鑑定是否屬於機密。
這名法官進一步指出,中共會先請對方提供無效資料,目的是確認此人仍在政府組織且願意配合,之後送上豐厚的酬勞,讓人無法自拔,但用洩密罪來定罪有難度,提升金流蒐證精緻度是關鍵,若能證明其金流的對價關係,即能改以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論處。
他也建議,政府機關對於機密的管理、分類是否正確完善,也是問題所在,若能整合機密,也能避免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至於言論自由被指為共諜案保護傘,他說,檢察官主張相關統戰言論是為中國發展組織,但法條中的組織意義不明確,若僅是同情組織、認同組織,其與加入組織的成員可能有相同的行為表現,但其中程度差別,實難以認定。
法官表示,近年來兩岸關係緊張,中共軍演頻繁,法官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已有所認知,但依據法律證據審判是法官天職,除了加強法官對國安法制的熟悉,與相關間諜行為的認識外,如何在法制面、證據面上對於國安案件進行更進一步的完備與鞏固,是目前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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