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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 中央社

竹北男涉虐童潛逃 檢指難救濟、院稱交保可抗告

竹北市葉姓教練涉不當對待幼童被起訴獲交保,但葉男出境逃亡。地檢署今天指出,交保至今未收到裁定書,無法行使抗告等救濟。法院表示,檢方得依法提起準抗告。

新竹地方法院19日告訴中央社記者,3月底召開準備程序庭,交保的葉姓教練無故未到,且也沒有請假,經查詢已出境。

新竹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新竹地方法院在2月5日裁定葉姓被告交保至今,檢方未收到此案裁定書,因此無從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抗告。

檢方表示,案件於2月5日偵結並將葉男移審至新竹地方法院,但當天法院未通知檢察官到庭,也沒有要求檢察官表達意見,即逕行裁定以新台幣3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每天需至派出所報到。

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時得知葉姓教練已出境,檢方指出,檢察官當庭向法院表達「應對被告依法拘提、通緝等」。

檢方表示,此案從偵查階段就明確主張應對葉男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但法院於移審當天逕行裁定釋放被告,也未通知檢察官到場表達意見,且未有相關裁定送達,導致地檢署無從行使抗告等合法救濟,實感遺憾。

對此,新竹地方法院晚間透過文字指出,對於葉姓被告所為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若有不服,得依法提起準抗告,尚無「因未將相關裁定送達,致檢察官無從行使抗告等合法救濟」的情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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