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 中央社
長榮航空不服罷工向工會求償3400萬元 敗訴確定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8年間發動長榮航空罷工,長榮航空向工會成員求償新台幣3400萬元,一、二審均遭判決敗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長榮航空敗訴確定。
截至發稿尚未取得長榮航空回應。
全案緣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8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長榮航空空服員自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長榮航空於同年6月21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工會及工會成員求償新台幣3400萬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依勞資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工會或其成員為達成主張,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的爭議行為,如果未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
北院表示,長榮航空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有相關違反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審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罷工行為難認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長榮航空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長榮航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審理後,仍維持原判。長榮航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長榮航空敗訴確定。
截至發稿尚未取得長榮航空回應。
全案緣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8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長榮航空空服員自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長榮航空於同年6月21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工會及工會成員求償新台幣3400萬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依勞資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工會或其成員為達成主張,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的爭議行為,如果未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
北院表示,長榮航空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有相關違反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審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罷工行為難認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長榮航空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長榮航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審理後,仍維持原判。長榮航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長榮航空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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