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 | 中央社
合梯鏽蝕致嘉義工人墜落身亡 雇主和解獲緩刑
嘉義縣謝姓工人去年5月間在某國小作業,自高2公尺合梯墜落不治,因雇主未提供安全設備且合梯明顯腐蝕,嘉檢起訴,嘉院審酌已和解賠償,判6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指出,謝姓男子受僱於郭姓男子經營的水利工程行,去年5月間,郭男指派謝男到某國小工地進行電路配置作業,當時謝男站在高2.04公尺的合梯上作業,不慎墜落地面,後腦杓直接撞擊地面,送醫不治。
嘉檢表示,經調查,工程行雇主郭男未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用具,且工程行提供的合梯有明顯損傷、腐蝕等,造成謝男自高處跌落地面不治,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雇主。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郭男於施工前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未注意所提供的合梯,不僅梯腳撐開角度不符規定,且水平繫材鏽蝕變形,致無法繫固而有晃動情況,因梯腳不穩造成工人墜落不治,更使其親人承受莫大痛苦。
嘉院審酌雇主坦承犯行,且已和解賠償完畢,加上謝男家人具狀陳述不願再追究等語,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指出,謝姓男子受僱於郭姓男子經營的水利工程行,去年5月間,郭男指派謝男到某國小工地進行電路配置作業,當時謝男站在高2.04公尺的合梯上作業,不慎墜落地面,後腦杓直接撞擊地面,送醫不治。
嘉檢表示,經調查,工程行雇主郭男未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用具,且工程行提供的合梯有明顯損傷、腐蝕等,造成謝男自高處跌落地面不治,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雇主。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郭男於施工前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未注意所提供的合梯,不僅梯腳撐開角度不符規定,且水平繫材鏽蝕變形,致無法繫固而有晃動情況,因梯腳不穩造成工人墜落不治,更使其親人承受莫大痛苦。
嘉院審酌雇主坦承犯行,且已和解賠償完畢,加上謝男家人具狀陳述不願再追究等語,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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