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 | 中央社
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 林穎孟:錢沒進我口袋
前無黨籍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又將前男友公司的僱員充作公費助理涉圖利等罪,一審遭判刑。二審今天開庭,她主張,錢是助理領走,都用於助理,沒流入她口袋。
林穎孟表示,她是冤枉的,所有助理費都是用在助理身上,沒有回捐,也沒有上繳,她給助理的薪水、勞保、健保、勞退及補休都是遵守勞基法規定,不知為何變成詐領助理費,且這些錢都是助理領走,並沒有流入她的口袋裡。
她指出,楊姓助理的資遣費,應由台北巿議會支付,她沒有動機為了資遣費,多付1個月薪水,並讓楊姓助理可以享有勞保、健保、勞退。
林穎孟說,郭姓助理部分,當時她為了問政需求,需聘僱助理剪輯質詢影片及文宣,經分析聘僱比承攬划算,才聘僱郭姓助理,依勞基法就必須給薪水等,她不知道郭姓助理有無再接米達克公司工作,就算有,法律也沒有規定助理不可以兼職。
公訴檢察官江林達庭上指出,針對林穎孟提起上訴的辯詞,聲請函詢台北巿議會二項重點,首先,議員助理的資遣費,是否為議會補助公費助理酬金或費用範圍內;議員的兼職助理,能否向議會請領全職公費助理的月酬金。
全案緣於,林穎孟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108年9月28日起將楊姓助理資遣,因資遣費不在議會補助範圍內,為免除支付資遣費用,108年10月份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共計新台幣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判決表示,林穎孟於109年因經營自媒體等工作需求,要扶植前男友葉曜彰剛成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的米達克公司,2人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郭姓僱員充作議員公費助理,郭女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的工作,將應由米達克公司支付或分攤的僱員薪資及勞、健保等人事支出成本轉嫁給台北市議會負擔。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審酌林穎孟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另依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5年8月;同案被告葉曜彰被依圖利罪判處5年8月徒刑。全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林穎孟表示,她是冤枉的,所有助理費都是用在助理身上,沒有回捐,也沒有上繳,她給助理的薪水、勞保、健保、勞退及補休都是遵守勞基法規定,不知為何變成詐領助理費,且這些錢都是助理領走,並沒有流入她的口袋裡。
她指出,楊姓助理的資遣費,應由台北巿議會支付,她沒有動機為了資遣費,多付1個月薪水,並讓楊姓助理可以享有勞保、健保、勞退。
林穎孟說,郭姓助理部分,當時她為了問政需求,需聘僱助理剪輯質詢影片及文宣,經分析聘僱比承攬划算,才聘僱郭姓助理,依勞基法就必須給薪水等,她不知道郭姓助理有無再接米達克公司工作,就算有,法律也沒有規定助理不可以兼職。
公訴檢察官江林達庭上指出,針對林穎孟提起上訴的辯詞,聲請函詢台北巿議會二項重點,首先,議員助理的資遣費,是否為議會補助公費助理酬金或費用範圍內;議員的兼職助理,能否向議會請領全職公費助理的月酬金。
全案緣於,林穎孟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108年9月28日起將楊姓助理資遣,因資遣費不在議會補助範圍內,為免除支付資遣費用,108年10月份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共計新台幣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判決表示,林穎孟於109年因經營自媒體等工作需求,要扶植前男友葉曜彰剛成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的米達克公司,2人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郭姓僱員充作議員公費助理,郭女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的工作,將應由米達克公司支付或分攤的僱員薪資及勞、健保等人事支出成本轉嫁給台北市議會負擔。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審酌林穎孟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另依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5年8月;同案被告葉曜彰被依圖利罪判處5年8月徒刑。全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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