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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 中央社

陸軍班長私賣未列帳戰鬥背心內蕊 繳回所得獲緩刑

陸軍十軍團黃姓上士班長,遭控112年間,私賣未列帳戰鬥背心內蕊給同袍,檢方偵辦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他坦承並繳回犯罪所得,日前依貪污罪判他2年、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黃男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113年間,任職於陸軍十軍團二三四旅步二營機步三連上士班長,並擔任連經理裝備督管人員。

黃男在庫房內,陸續發現因部隊移訓或交接所遺留多餘未列帳戰鬥背心內蕊8片,他未將內蕊繳回,並開拆其中1片研究內裡是否另有識別標記後丟棄,將其餘7片自行留存庫房內。

112年5月間,黃男得知所屬連隊3名士官,於111年11月間領取的戰鬥背心皆缺少內蕊1組,而無法通過裝備檢查,便向3人詐稱有管道代為以1組新台幣5000元價格購買內蕊,可不依軍品作業規定辦理賠償作業,以此方式詐得1萬5000元。

112年11月下旬,黃男得知所屬連隊1名士兵,遺失先前所領取的戰鬥背心內蕊1片,而無法於退伍前繳回,他向對方詐稱可以1片3000元價格代為購買內蕊,待黃男收受款項後,將多餘未列帳內蕊1片,代繳給時任連經理裝備負責人後因此遭查獲。

全案經台中地檢署指揮台中憲兵隊調查,並將黃男移送法辦,檢方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他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黃男長期擔任軍中士官職務,本應誠實清廉自持,竟為貪圖小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品加以販售得利,影響國民對軍事機關人員廉潔信賴。

合議庭審酌,黃男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深具悔意;台中地院日前宣判,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繳納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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