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2 | 中央社
竹市文化中心改建 水管絆倒行人遭判國賠6萬餘元
竹市蘇男於文化中心改建期間,行經人行步道遭裸露水管絆倒,摔斷門牙提國賠。新竹地院審理認為,文化局未妥善設置防護措施,確有疏失,判賠蘇男新台幣6.6萬餘元。
蘇男向法院主張,民國111年10月10日近晚上10時,徒步行經新竹市文化中心停車場旁人行步道時,正逢改建期間,遭移植樹木開挖而浮出地面的水管絆倒,造成門牙斷裂、右手肘及雙膝挫傷等傷害。
蘇男還提到,經長期復健治療,目前仍無法正常管理一切事務,請求國家賠償,包含治療及療養費約10萬元、植牙費12萬元、手錶維修費3.8萬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約共45.8萬元。
法官認為,文化局是人行步道設置管理機關,而設置步道供人民步行使用公共設施時,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義務,應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
法官表示,文化中心改建期間,對人行步道上水管未做任何具體防範措施,致蘇男在使用人行步道之際,遭水管絆倒而身體受傷,文化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治療及療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6萬6878元。可上訴。
蘇男向法院主張,民國111年10月10日近晚上10時,徒步行經新竹市文化中心停車場旁人行步道時,正逢改建期間,遭移植樹木開挖而浮出地面的水管絆倒,造成門牙斷裂、右手肘及雙膝挫傷等傷害。
蘇男還提到,經長期復健治療,目前仍無法正常管理一切事務,請求國家賠償,包含治療及療養費約10萬元、植牙費12萬元、手錶維修費3.8萬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約共45.8萬元。
法官認為,文化局是人行步道設置管理機關,而設置步道供人民步行使用公共設施時,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義務,應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
法官表示,文化中心改建期間,對人行步道上水管未做任何具體防範措施,致蘇男在使用人行步道之際,遭水管絆倒而身體受傷,文化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治療及療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6萬6878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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