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7 | 中央社
桃園警受理詐騙案卻詐被害人未遂 二審判2年3月
前桃園八德警分局大安派出所林姓警員因欠債需錢孔急,涉嫌在受理詐騙案件時詐騙被害人150萬元未遂。一審判刑3年7月,經上訴,二審高院改判刑2年3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林姓警員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服務期間,受理洪姓女子遭詐騙新台幣752萬元案,因自身債務問題而向洪女佯稱再付150萬元即可取回遭詐騙款項。洪女要把錢交給林姓警員前,撥打165專線詢問,才發現受騙。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林姓警員多次催促洪女籌款,案發後還指導洪女應對,企圖妨礙調查,損害警察公信與社會秩序,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林姓警員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林姓警員與洪女和解、犯後自白,且未取得款項,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日前撤銷原判,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林姓警員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服務期間,受理洪姓女子遭詐騙新台幣752萬元案,因自身債務問題而向洪女佯稱再付150萬元即可取回遭詐騙款項。洪女要把錢交給林姓警員前,撥打165專線詢問,才發現受騙。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林姓警員多次催促洪女籌款,案發後還指導洪女應對,企圖妨礙調查,損害警察公信與社會秩序,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林姓警員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林姓警員與洪女和解、犯後自白,且未取得款項,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日前撤銷原判,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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