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7 | 中央社
男子KTV外揮刀1死1傷 二審仍判處無期徒刑
陳姓男子在KTV外誤認被言語挑釁持刀砍傷謝姓男子,並殺害上前阻止的余姓男子。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仍維持無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及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凌晨,在桃園市中壢區一家KTV與謝男、余男各自在不同包廂消費。陳男誤認謝男挑釁,徒手毆打其頭部,遭反擊後持彈簧刀攻擊謝男頭頸,致其受傷。
期間,余男上前阻止,將陳男推倒,陳男隨即起身持刀猛刺余男腹部與胸口,刺穿心臟,當場死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傷害罪等,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判決。
二審高院認為,原審認定陳男有殺人直接故意,此部分事實認定、證據調查均無違誤;另外,檢察官上訴主張應改判處死刑,原審未認定陳男犯行達「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程度,此部分判決無違誤,據此駁回兩造上訴,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及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凌晨,在桃園市中壢區一家KTV與謝男、余男各自在不同包廂消費。陳男誤認謝男挑釁,徒手毆打其頭部,遭反擊後持彈簧刀攻擊謝男頭頸,致其受傷。
期間,余男上前阻止,將陳男推倒,陳男隨即起身持刀猛刺余男腹部與胸口,刺穿心臟,當場死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傷害罪等,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判決。
二審高院認為,原審認定陳男有殺人直接故意,此部分事實認定、證據調查均無違誤;另外,檢察官上訴主張應改判處死刑,原審未認定陳男犯行達「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程度,此部分判決無違誤,據此駁回兩造上訴,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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