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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 中央社

食品廠過期粉圓銷日27噸 負責人判刑8月定讞

櫻馫興業涉出口過期粉圓半成品逾27公噸,獲利近320萬元,二審認為負責人呂友欽為減少損失、賺取貨款,漠視原料管理與消費者健康,依食安法判刑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09年間適逢日本東京奧運,呂男為因應大量的珍珠粉圓訂單需求,向上游訂購原料並指示員工製作,再將其包裝後急速冷凍保存;產品有效日期自109年4月底起算2年,至111年4月底。

然而,因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東奧延期,日本廠商未能如期指示出貨。疫情趨緩後,自111年5月5日至11月1日,呂男陸續將已過期珍珠粉圓至日本,銷售金額近新台幣320萬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呂男為減免己身損害及賺取貨款,仍分裝、販售過期粉圓至日本,已全數售完流通市面,出售對象涵蓋老、幼、體弱者在內的龐大消費客群,已構成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一審考量,呂男犯後矢口否認,多所推託,未見悔意,態度不佳,並審酌本案犯罪規模及產品出口後隱存的健康危害風險等情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輸出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處櫻馫興業60萬元罰金,犯罪所得均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呂男仍否認犯罪。二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及沒收均無不當,據此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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