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6 | 中央社
三中案蔡正元不服科控提抗告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高院審理三中案,合議庭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順利,今年4月間裁定命蔡正元配戴電子腳環,蔡正元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裁定無違誤,蔡正元抗告無理由,日前駁回抗告確定。
最高法院今天指出,原審衡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等情事,裁定命蔡正元在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及遵守實施科技監控事項處分,並無蔡正元抗告主張所指迂迴重現限制出境、出海的效果或牴觸憲法基本權等情狀,認為原審裁定無違誤,蔡正元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蔡正元藉處理中影公司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新台幣2.8億餘元,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依業務侵占罪判蔡正元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期間,高院認為,蔡正元涉犯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在案,且原審認定犯罪所得達新台幣2億餘元,有高額沒收責任,衡情有強烈逃亡動機。
高院指出,蔡正元先前限制出境、出海總期間已幾乎達法律規定5年上限,因而未再延長,但蔡正元之後頻繁入出國境,經合議庭考量,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順利,裁定命蔡正元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配戴電子腳環、每日電子報到。
最高法院今天指出,原審衡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等情事,裁定命蔡正元在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及遵守實施科技監控事項處分,並無蔡正元抗告主張所指迂迴重現限制出境、出海的效果或牴觸憲法基本權等情狀,認為原審裁定無違誤,蔡正元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蔡正元藉處理中影公司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新台幣2.8億餘元,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依業務侵占罪判蔡正元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期間,高院認為,蔡正元涉犯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在案,且原審認定犯罪所得達新台幣2億餘元,有高額沒收責任,衡情有強烈逃亡動機。
高院指出,蔡正元先前限制出境、出海總期間已幾乎達法律規定5年上限,因而未再延長,但蔡正元之後頻繁入出國境,經合議庭考量,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順利,裁定命蔡正元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配戴電子腳環、每日電子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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