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8 | 中央社
嘉義炸雞店老闆持牌尺敲打員工幼女 判拘役50日
嘉義縣林姓炸雞店老闆去年5月間,不滿女員工的4歲女兒在店內哭鬧,持牌尺敲打幼童右小腿成擦傷的傷害,員工報警;嘉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可上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炸雞店林姓老闆於去年5月9日晚上,因女員工未滿5歲的女兒在工作場所哭鬧,則持麻將牌尺敲打幼童的腿部2下,造成其右小腿擦傷的傷勢,幼童母親報警處理,嘉檢偵結,依傷害罪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老闆否認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辯稱當時有聽到小孩的吵鬧聲,但心想小孩的母親在場並沒有動手,讓小孩母親管教即可。
嘉院表示,幼童在審理作證時,面對林姓老闆有所畏懼、退縮,經以隔板隔絕,才有辦法以言語或手指方式作證;且女員工帶女兒就醫前,還傳訊息給林姓老闆「我女兒走路怪怪的,去醫院被通報怎麼辦」。
嘉院指出,倘若林姓老闆無任何傷害幼童的舉動,或與幼童的傷勢無關的話,那幼童的母親實在沒有必要還要傳訊息告知林姓老闆。
嘉院審酌幼童即使在營業場所哭鬧,林姓老闆應以理性、和平方式應對,若以非理性手段,極易引發爭執,且事後又否認犯行,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炸雞店林姓老闆於去年5月9日晚上,因女員工未滿5歲的女兒在工作場所哭鬧,則持麻將牌尺敲打幼童的腿部2下,造成其右小腿擦傷的傷勢,幼童母親報警處理,嘉檢偵結,依傷害罪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老闆否認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辯稱當時有聽到小孩的吵鬧聲,但心想小孩的母親在場並沒有動手,讓小孩母親管教即可。
嘉院表示,幼童在審理作證時,面對林姓老闆有所畏懼、退縮,經以隔板隔絕,才有辦法以言語或手指方式作證;且女員工帶女兒就醫前,還傳訊息給林姓老闆「我女兒走路怪怪的,去醫院被通報怎麼辦」。
嘉院指出,倘若林姓老闆無任何傷害幼童的舉動,或與幼童的傷勢無關的話,那幼童的母親實在沒有必要還要傳訊息告知林姓老闆。
嘉院審酌幼童即使在營業場所哭鬧,林姓老闆應以理性、和平方式應對,若以非理性手段,極易引發爭執,且事後又否認犯行,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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