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8 | 中央社
男子涉殺人逃亡24年 二審仍判刑15年
陳姓男子於民國88年間因協商抵債失敗,教唆手下開槍並持開山刀砍殺被害人致死,逃亡24年被逮捕。一審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殺人罪判刑15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原審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被告陳男15年有期徒刑,本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量刑也妥適,陳男提起上訴並否認犯行,並不可採。因此本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仍判刑15年徒刑,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民國88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陳男與被害人在台北市士林區一家卡拉OK店協商抵債,因談判破裂,雙方發生衝突。陳男掏出預藏的開山刀威嚇被害人,並指使手下持槍射擊,被害人身中刀傷、槍傷後倒地不起。
被害人送醫後,因右腹部槍傷及全身21處刀傷導致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陳男案發後逃亡,士林地檢署於89年發布通緝,直到113年被警方逮捕。案經檢方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制度。
一審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定,陳男犯後否認犯行,但依據被告及證人陳述,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等,認定陳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一審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在中彈失去抵抗能力後,陳男仍指使手下持續射擊,並持續砍殺,且事後未對被害人施以救護,顯示非單純教訓或傷害行為,主觀上具有殺人不確定的故意。
一審審酌,陳男在協商過程中僅因被害人拒絕抵債而心生不滿,進而行凶,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且逃逸多年,迄今未能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未曾進行和解或賠償,難認有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原審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被告陳男15年有期徒刑,本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量刑也妥適,陳男提起上訴並否認犯行,並不可採。因此本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仍判刑15年徒刑,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民國88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陳男與被害人在台北市士林區一家卡拉OK店協商抵債,因談判破裂,雙方發生衝突。陳男掏出預藏的開山刀威嚇被害人,並指使手下持槍射擊,被害人身中刀傷、槍傷後倒地不起。
被害人送醫後,因右腹部槍傷及全身21處刀傷導致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陳男案發後逃亡,士林地檢署於89年發布通緝,直到113年被警方逮捕。案經檢方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制度。
一審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定,陳男犯後否認犯行,但依據被告及證人陳述,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等,認定陳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一審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在中彈失去抵抗能力後,陳男仍指使手下持續射擊,並持續砍殺,且事後未對被害人施以救護,顯示非單純教訓或傷害行為,主觀上具有殺人不確定的故意。
一審審酌,陳男在協商過程中僅因被害人拒絕抵債而心生不滿,進而行凶,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且逃逸多年,迄今未能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未曾進行和解或賠償,難認有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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