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9 | 中央社
男子涉招募未成年當詐騙車手 士院判刑1年
闕姓男子涉嫌招募未成年少年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遭警方查獲,士院認為,闕男行為紊亂少年價值觀,考量其認罪,依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判處1年徒刑,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闕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招募、監控車手的角色,於民國112年5月間,招募一名年僅16歲的陳姓少年加入詐騙集團,並安排其擔任車手負責取款工作。
此詐騙集團以假投資為名義,向陳姓女子詐騙新台幣2330萬元。陳女事後發覺受騙報警,警方埋伏監控,在雙方約定交付款項的咖啡廳內逮捕少年等成員,並循線查獲闕男。闕男到案後坦承,案發當時即知悉少年僅16歲。
士院審理認為,闕男涉犯刑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等罪,並成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闕男行為紊亂少年的價值觀,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受害,以及為躲避查緝,故意製造金流斷點,自有不當;考量其行為止於未遂,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日前量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闕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招募、監控車手的角色,於民國112年5月間,招募一名年僅16歲的陳姓少年加入詐騙集團,並安排其擔任車手負責取款工作。
此詐騙集團以假投資為名義,向陳姓女子詐騙新台幣2330萬元。陳女事後發覺受騙報警,警方埋伏監控,在雙方約定交付款項的咖啡廳內逮捕少年等成員,並循線查獲闕男。闕男到案後坦承,案發當時即知悉少年僅16歲。
士院審理認為,闕男涉犯刑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等罪,並成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認為,闕男行為紊亂少年的價值觀,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受害,以及為躲避查緝,故意製造金流斷點,自有不當;考量其行為止於未遂,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日前量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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