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9 | 中央社
赤腳泡乾冰10小時詐保 男共犯遭判6年確定
廖姓及張姓男子共謀詐領保險金,由張男把雙腳泡在放滿乾冰的桶子內達10小時,經送醫後截肢,部分詐領未遂。一審判張男緩刑,廖男6年徒刑;廖男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與廖男謀議詐領保險金,由張男於民國94年10月至去年1月間向5間保險公司投保,共計8張不同的健康險、壽險、傷害險、長照險、旅行平安險等保單。
檢方表示,張男在廖男的台北市中山區住處,由張男赤足浸泡放滿乾冰的塑膠桶內加工自傷,廖男則以束帶把張男綑綁固定於椅子上,並在一旁錄影、拍照,任憑張男自當天凌晨2時許至中午12時許,雙腿浸泡在乾冰桶內長達10小時。
張男受有雙側小腿以下凍傷併腔室症候群併骨缺血性壞死、敗血症、橫紋肌溶解症等傷害,自行前往台北馬偕醫院急診治療後,最後接受雙側膝下截肢,受有毀敗雙下肢機能的重傷害。
張男、廖男向保險公司佯稱,張男騎機車夜遊,中途感到腿部寒冷,提前返家、評估身體狀況後前往醫院急診,致1間保險公司陷於錯誤,理賠新台幣23萬6427元保險金,另4間保險公司察覺有異而未予理賠,詐領4103萬元保險金未遂。5間保險公司向刑事局報警。
一審台北地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處張男2年徒刑,緩刑2年;廖男應執行6年徒刑。
廖男僅針對原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主張量刑明顯重於張男,請求輕判,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廖男屬主導角色,而張男於自殘過程中承受莫大痛苦,造成不可彌補的肢體殘缺,犯後有跟多家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反觀廖男並未與任何保險公司達成和解,2人的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均有不同,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與廖男謀議詐領保險金,由張男於民國94年10月至去年1月間向5間保險公司投保,共計8張不同的健康險、壽險、傷害險、長照險、旅行平安險等保單。
檢方表示,張男在廖男的台北市中山區住處,由張男赤足浸泡放滿乾冰的塑膠桶內加工自傷,廖男則以束帶把張男綑綁固定於椅子上,並在一旁錄影、拍照,任憑張男自當天凌晨2時許至中午12時許,雙腿浸泡在乾冰桶內長達10小時。
張男受有雙側小腿以下凍傷併腔室症候群併骨缺血性壞死、敗血症、橫紋肌溶解症等傷害,自行前往台北馬偕醫院急診治療後,最後接受雙側膝下截肢,受有毀敗雙下肢機能的重傷害。
張男、廖男向保險公司佯稱,張男騎機車夜遊,中途感到腿部寒冷,提前返家、評估身體狀況後前往醫院急診,致1間保險公司陷於錯誤,理賠新台幣23萬6427元保險金,另4間保險公司察覺有異而未予理賠,詐領4103萬元保險金未遂。5間保險公司向刑事局報警。
一審台北地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處張男2年徒刑,緩刑2年;廖男應執行6年徒刑。
廖男僅針對原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主張量刑明顯重於張男,請求輕判,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廖男屬主導角色,而張男於自殘過程中承受莫大痛苦,造成不可彌補的肢體殘缺,犯後有跟多家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反觀廖男並未與任何保險公司達成和解,2人的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均有不同,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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