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1 | 中央社
台南男子養殖魚塭遭污染 獲判國賠360萬確定
林姓養殖業者認為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及後壁區公所疏於維護排水溝,致污水流入其土地而無法養殖,訴請國賠。更四審判決2單位應連帶給付360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負責管理維護東安溪寮小排一,主要排放農田污水;台南市政府後壁區公所則負責設置、管理及維護林男土地北側社區道路附設排水溝,排放社區生活污水。
林男主張,2單位未善盡養護責任,致使污水流入其土地,造成水體及池底底泥污染,無法進行養殖,蒙受更換水體、清除底泥與養殖損失等損害,遂提出國家賠償。
後壁區公所則抗辯,無法確認排入林男土地的水流是否來自其管理的排水設施,且缺乏證據證明水質遭污染。嘉南管理處則認為,僅憑水質檢驗,尚難證明林男土地已遭污染,且未針對土地採樣檢驗。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後壁區公所與嘉南管理處應連帶賠償,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改判免賠,案經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審,更四審由台南高分院審理。
更四審認為,依據原審水質採樣檢驗報告,水質已不符環保署公告一級或二級淡水養殖用水標準,足證水池底泥遭污染,且與2單位排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不周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2單位應連帶給付林男新台幣360萬985元。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負責管理維護東安溪寮小排一,主要排放農田污水;台南市政府後壁區公所則負責設置、管理及維護林男土地北側社區道路附設排水溝,排放社區生活污水。
林男主張,2單位未善盡養護責任,致使污水流入其土地,造成水體及池底底泥污染,無法進行養殖,蒙受更換水體、清除底泥與養殖損失等損害,遂提出國家賠償。
後壁區公所則抗辯,無法確認排入林男土地的水流是否來自其管理的排水設施,且缺乏證據證明水質遭污染。嘉南管理處則認為,僅憑水質檢驗,尚難證明林男土地已遭污染,且未針對土地採樣檢驗。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後壁區公所與嘉南管理處應連帶賠償,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改判免賠,案經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審,更四審由台南高分院審理。
更四審認為,依據原審水質採樣檢驗報告,水質已不符環保署公告一級或二級淡水養殖用水標準,足證水池底泥遭污染,且與2單位排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不周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2單位應連帶給付林男新台幣360萬985元。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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