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4 | 中央社
屏東船長違法獵海豚遭訴 7名印尼漁工緩起訴
吳姓遠洋漁船船長去年指示印尼籍漁工,宰殺海豚當誘餌捕鯊魚,不法行為遭加拿大蒐證、通報農業部。全案近日偵結,屏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船長,7名漁工緩起訴處分。
屏東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遠洋漁船資深吳姓船長及外籍船員違法獵捕海豚案,全案近日偵查終結,認吳姓船長及7名印尼籍船員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依法對吳姓船長提起公訴;對7名印尼籍漁工,諭知緩起訴處分。
屏檢指出,吳姓船長僱用7名印尼籍船員,去年6月間在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期間,因釣餌不足,明知海豚是經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屬第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仍指示船員使用漁具獵捕2隻海豚,並進行宰殺分割,作為捕撈鯊魚與鮪魚誘餌。剩餘海豚屍塊與外皮則丟棄於外海。
屏檢說明,此案經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空中監控拍攝、紀錄影像並製作書面報告後,通報農業部漁業署,再由屏檢指揮專案小組共同調查蒐證,全案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
屏檢提及,吳姓被告為資深船長,對海洋保育規定應最為明悉,卻因利益考量指示印尼籍船員違法宰殺海豚,引發社會譁然,對國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建請法院依法從重量刑。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源珍貴,對於破壞自然資源者,檢方將秉持「速辦、嚴辦」原則依法究辦,展現守護海洋生態決心。
屏東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遠洋漁船資深吳姓船長及外籍船員違法獵捕海豚案,全案近日偵查終結,認吳姓船長及7名印尼籍船員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依法對吳姓船長提起公訴;對7名印尼籍漁工,諭知緩起訴處分。
屏檢指出,吳姓船長僱用7名印尼籍船員,去年6月間在西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期間,因釣餌不足,明知海豚是經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屬第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仍指示船員使用漁具獵捕2隻海豚,並進行宰殺分割,作為捕撈鯊魚與鮪魚誘餌。剩餘海豚屍塊與外皮則丟棄於外海。
屏檢說明,此案經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空中監控拍攝、紀錄影像並製作書面報告後,通報農業部漁業署,再由屏檢指揮專案小組共同調查蒐證,全案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
屏檢提及,吳姓被告為資深船長,對海洋保育規定應最為明悉,卻因利益考量指示印尼籍船員違法宰殺海豚,引發社會譁然,對國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建請法院依法從重量刑。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源珍貴,對於破壞自然資源者,檢方將秉持「速辦、嚴辦」原則依法究辦,展現守護海洋生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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