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4 | 中央社
媒體指鄭文燦貪污案證據遭檢偽造 桃檢:無不實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污案。鏡週刊今天報導,被列為起訴證據的會議錄音檔疑似被檢方偽造。桃檢聲明,過程符合程序無勘驗不實情形,是否適法將由法院判斷。
鄭文燦涉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開發貪污案,去年8月間被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12年。
鏡週刊報導,法院日前勘驗被檢方列為起訴關鍵證據的會議錄音檔,該場會議是由鄭文燦帶領官員與涉行賄的廖姓父子討論開發案,會中也未有共識要讓開發案過關,檢察官陳嘉義卻在起訴書中直指該場會議是鄭與廖氏父子三人密會,且配合業者先行開發,甚至在勘驗該錄音檔的逐字稿時,寫下「經勘驗無誤」,涉嫌偽造文書,有濫權起訴爭議。
對此,桃園地檢署今天發布聲明表示,起訴書記載該證據名稱為「105年12月13日被告鄭文燦與被告廖俊松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 ;待證事實為「被告廖俊松等人於105年12月13日與被告鄭文燦之會議,被告鄭文燦參與之重要過程如下…」。
桃檢表示,因該次會議並非正式機關會議,而是鄭文燦、廖俊松與其他人士私下商談本件土地變更開發事宜,錄音內容係在場人士當場錄音後留存之檔案,檢察官扣押後,由本署檢察事務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經檢察官勘驗無誤,故檢察官於證據名稱記載如上,並非如報導所稱之「被告3人密會」。
桃檢表示,且因待證事實是欲證明鄭文燦與廖俊松有就土地變更事宜進行討論,始就該次商談內容摘要記載,檢察官所為之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之情形。
桃檢表示,檢察官偵辦本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因此,就偵查中檢察官之取證偵查作為是否適切,倘有相關意見,允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再由法院為適法之判斷。
鄭文燦涉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開發貪污案,去年8月間被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12年。
鏡週刊報導,法院日前勘驗被檢方列為起訴關鍵證據的會議錄音檔,該場會議是由鄭文燦帶領官員與涉行賄的廖姓父子討論開發案,會中也未有共識要讓開發案過關,檢察官陳嘉義卻在起訴書中直指該場會議是鄭與廖氏父子三人密會,且配合業者先行開發,甚至在勘驗該錄音檔的逐字稿時,寫下「經勘驗無誤」,涉嫌偽造文書,有濫權起訴爭議。
對此,桃園地檢署今天發布聲明表示,起訴書記載該證據名稱為「105年12月13日被告鄭文燦與被告廖俊松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 ;待證事實為「被告廖俊松等人於105年12月13日與被告鄭文燦之會議,被告鄭文燦參與之重要過程如下…」。
桃檢表示,因該次會議並非正式機關會議,而是鄭文燦、廖俊松與其他人士私下商談本件土地變更開發事宜,錄音內容係在場人士當場錄音後留存之檔案,檢察官扣押後,由本署檢察事務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經檢察官勘驗無誤,故檢察官於證據名稱記載如上,並非如報導所稱之「被告3人密會」。
桃檢表示,且因待證事實是欲證明鄭文燦與廖俊松有就土地變更事宜進行討論,始就該次商談內容摘要記載,檢察官所為之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之情形。
桃檢表示,檢察官偵辦本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因此,就偵查中檢察官之取證偵查作為是否適切,倘有相關意見,允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再由法院為適法之判斷。
最新社會新聞
-
-
Yahoo購物會員經濟進化再升級!VVIP制 × 點數經濟雙軌佈局
(24 分鐘前) -
新北綠委罷免提議涉偽造 藍營疑挑年輕黨員資料抄寫
(30 分鐘前) -
彰化縣預售屋地圖上線 代銷履保資訊全公開
(34 分鐘前) -
罷免陳乃瑜涉偽造提議書 羅明才4助理移送北檢
(48 分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