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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 中央社

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涉共諜吸收未遂 判刑5年4月

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

涉以招待旅遊等方式吸收他人,為中共發展組織,但未得逞,一審認一罪判刑5年6月。二審今天認定二罪且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 改判5年4月,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孔繁嘉曾任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少校、中校,他在役時受引介結識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於民國95年11月間、97年4月間各收受美金6000元、5700元,應允引介現、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或境外第三地旅遊,以接受中共各式禮遇、招待,而為中共創造吸收、接觸國內現役、退役軍人的機會或提供軍事機密。

高院指出,孔繁嘉於101年8月17日退役後,於103年至105年間,收受中共官員6萬人民幣,後來於106年間,著手邀約王姓軍官至大陸地區、境外第三地旅遊,欲創造機會供中共接觸而進行拉攏、吸收目的發展組織,但遭王姓軍官婉拒而未遂。

高院表示,孔繁嘉於108年4月、5月間,著手邀請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旅遊,之後一同至大陸地區受中共官員招待;孔繁嘉於109年間欲再度安排退役軍人於境外與中共官員會面並接受工作指導,但是因為疫情作罷。孔繁嘉後來傳送中共官員聯絡方式予這名退役軍人,不過因退役軍人未積極聯繫而未遂。

新聞資料指出,孔繁嘉主張他任職軍聞社期間的行為,並沒有違反軍聞社具體職務規定,不應評價為違背職務受賄罪。

但高院合議庭認為,軍人依據憲法第138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因其特殊且唯一的國防武力性質,應以國家、憲法為優先,嚴格禁止參與任何外部勢力對國家、憲政秩序危險的事項,也不得受賄應允對於國家機密造成危險行為,此職務上界線並非由具體受分派的職位、任務決定,因此孔繁嘉主張不可採。

高院指出,孔繁嘉行為構成二項罪名,分別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以及國家安全法的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審酌他自白,以及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減刑。

高院合議庭認定,孔繁嘉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但原審認定他在役期間即開始發展組織,以及原審認定他只犯下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罪,原審認定明顯有違誤,因此今天撤銷原判決,經審酌孔繁嘉整體犯罪情節及量刑因子後,判決應執行5年4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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