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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 中央社

新北男涉打死計程車司機 一審判刑8年10月

新北市1名翁姓男子民國112年間涉毆打李姓計程車司機,導致李男傷重不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今天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翁男有期徒刑8年10月。可上訴。

根據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民國112年4月26日清晨4時18分許,翁男搭乘李男所駕駛的計程車,雙方因車資問題起衝突,翁男於新北市三重區下車後,在計程車旁涉徒手毆打李男,並拉住李男的腳,使李男往後跌坐在地。

翁男見狀未停手,涉接續徒手毆打李男頭部,李男因而倒地不起,經路人報案並送醫急救,李男因創傷性顱內出血、腦水腫、多重器官衰竭等傷勢,於同年6月6日被宣告不治。

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指出,翁男主觀上雖無致李男於死之故意,但客觀上可預見如此毆打李男頭部、身體,極有可能導致其受有重創死亡的可能性。

合議庭表示,參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害人家屬的量刑意見,並審酌犯罪動機、被告犯罪後態度及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翁男有期徒刑8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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