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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 中央社

男售友人帳戶、盜刷又當取款車手 彰院判2年2月

陳姓男子出售友人帳戶給詐騙集團且盜刷繼父信用卡,又當詐騙取款車手,多名被害人報警後,遭警循線逮捕;彰化地院依洗錢、詐欺取財等罪,定應執行2年2月刑期。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陳男於民國111年期間,以新台幣5萬元出售友人郵局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詐團假冒汽車旅館業者向一名被害人佯稱刷卡重複扣款,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才可取消,因而詐取5萬餘元,被害人事後驚覺受騙報警。

另外,陳男因缺錢花用,持繼父信用卡至珠寶店,買金項鍊盜刷7萬餘元,繼父接獲銀行致電通知未開卡的信用卡有刷卡紀錄,報警後得知繼子行徑。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以當日提領金額0.5%作為報酬;詐團成員分別以帳戶遭凍結、無法下單演唱會門票等理由,要求2名被害人依指示操作匯款,騙走12萬餘元,陳男因此獲得3000元報酬。

法官認為,陳男不顧帳戶可能遭他人用作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讓詐團成員順利取得友人帳戶,增加司法單位追緝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又未經繼父同意,恣意盜刷信用卡,甚至為微薄報酬擔任詐騙車手,所為不足為取。

彰化地院考量陳男務農月薪1萬元、有負債等,依犯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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