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2 | 中央社
前中士涉持槍恐嚇長官 士院判1年4月緩刑3年
前陸軍關渡指揮部魏姓中士認為林姓上士疑毀損其畫具,涉嫌持步槍恐嚇林男。士院認為,雙方達成和解並賠償,日前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魏男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3年4月間,林男認為魏男內務凌亂,指示同袍將魏男個人物品裝入袋,移至其他寢室暫放。
魏男於113年5月間返營後,發現其畫具遭毀損,遂以保養槍枝為由取得步槍與彈匣,並持槍朝著林男方向前進,途中將實彈上膛,槍托架於肩窩,瞄準林男質問畫具損壞一事,經其他同袍勸阻後作罷。案發後,魏男已被停役。
士林地院認為,魏男行為嚴重危害軍紀,減損部隊領導威信,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林男達成和解,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5萬元並全數給付,獲得諒解,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對長官恐嚇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本件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3年4月間,林男認為魏男內務凌亂,指示同袍將魏男個人物品裝入袋,移至其他寢室暫放。
魏男於113年5月間返營後,發現其畫具遭毀損,遂以保養槍枝為由取得步槍與彈匣,並持槍朝著林男方向前進,途中將實彈上膛,槍托架於肩窩,瞄準林男質問畫具損壞一事,經其他同袍勸阻後作罷。案發後,魏男已被停役。
士林地院認為,魏男行為嚴重危害軍紀,減損部隊領導威信,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林男達成和解,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5萬元並全數給付,獲得諒解,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對長官恐嚇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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