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5 | 中央社
男酒駕電動二輪車 擦撞高雄輕軌設施自摔遭送辦
高雄李姓男子昨天晚間騎乘電動二輪車行經鼓山區一處輕軌路口,擦撞輕軌灑水圓筒後自摔輕傷,酒測值0.1毫克。警方依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公共危險罪送辦。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今天上午表示,67歲李男昨晚11時許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由七賢三路北向南行駛,行經蓬萊路、七賢三路口時,闖入輕軌範圍擦撞輕軌灑水圓筒後自摔,手部有輕微擦傷,經送醫檢查無大礙,現場並未影響輕軌運行。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經檢驗李男呼氣酒精值為0.1毫克,全案依刑法第184條第3項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罰金);以及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將李男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此外,李男駕駛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有效牌照,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第1項1款,最高可處36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今天上午表示,67歲李男昨晚11時許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由七賢三路北向南行駛,行經蓬萊路、七賢三路口時,闖入輕軌範圍擦撞輕軌灑水圓筒後自摔,手部有輕微擦傷,經送醫檢查無大礙,現場並未影響輕軌運行。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經檢驗李男呼氣酒精值為0.1毫克,全案依刑法第184條第3項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罰金);以及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將李男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此外,李男駕駛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有效牌照,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第1項1款,最高可處36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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