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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 中央社

追訴海纜破壞 陳瑞仁籲採現行犯逮捕涉案船舶

面對近年海纜斷裂事故頻傳,前最高檢檢察官陳瑞仁曾於「最高檢察論壇」期刊撰文指出,台灣國際處境特殊,事後追訴難度高,必須盡可能現行犯逮捕與查扣涉案船舶以達有效執法。

根據審計部報告,民國108年至112年間,台灣海底電纜因外力破壞或受損共發生36件,其中112年達12件,為歷年最高,包括中華電信台馬第2海纜及台馬第3海纜,於112年2月接連遭中國籍漁船與不明貨輪勾斷。

今年2月25日,中資多哥籍權宜輪「宏泰58」貨輪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違反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判處中國籍王姓船長有期徒刑3年。

立法院於112年6月完成電信管理法第72條修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站或衛星通訊中心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等,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另針對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其法定刑。

針對海纜毀損案件偵辦實務,陳瑞仁曾在「最高檢察論壇」第2期撰文分析指出,若中國漁貨船或「海上民兵」毀損海纜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即使行為人已在中國受處罰,台灣法院仍具審判權,可依法追訴。

陳瑞仁強調,台灣國際處境特殊,若涉案船舶逃回中國或其他國家,事後追訴難度極高,因此必須盡可能於現場執行現行犯逮捕與扣船,才能有效執法。

他也提出海纜毀損案件的5項偵查重點,包括海纜是否因機械原因受損、船舶是否明知或應知海纜所在、案發時船舶是否於事發點附近、當時是否從事危及海纜的活動,以及現場是否有其他可疑船隻。

此外,陳瑞仁建議,應建立跨部會演練程序,涵蓋對無故滯留海纜處船舶的通訊警告、斷訊獲知與通報、現行犯逮捕的層級報請、通知船籍國或中國當局等程序。

陳瑞仁也指出,若中國船舶毀損台灣海纜後返航,依據中共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與中國刑法等,台灣被害人仍可向中國法院提起民事賠償,或請求中國司法單位追究刑事責任,而台灣陸委會應提供必要協助,協助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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