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4 | 中央社
國安局前組員為求職洩密對岸 高院判決4年
國安局組員彭順富涉於民國95年間停役後,107年為在大陸地區謀求工作機會,竟在大陸教育部轄下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刊登自身國安局經歷洩漏情報。高院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被告彭順富自民國84年間起任職國安局某單位組員,負責電子密碼機破密等業務,屬國家情報工作法所稱的情報人員,其工作內容由國安局局長核定列為機密等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應永久保密不得洩漏。
但是,彭男於95年間停役後,為圖在大陸地區謀求工作機會,竟於107年5月間某日,在大陸地區教育部轄下的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刊登其本身經歷及任職國安局期間的研究項目成果資訊,導致洩漏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身分資訊。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彭男所為,涉犯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第1項的洩漏情報資訊罪,判處4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判決駁回上訴。可上訴。
高院指出,一審審酌彭男具有相關經歷,應較一般人更應知悉情報工作對國家的重要性,且對國家效忠及責任與榮譽均為其軍旅生涯中一再受薰陶的信念及價值。
高院表示,彭男明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現狀,竟為在大陸地區求得教職,即罔顧國家多年栽培及照顧,將本身經歷資訊及本案研究成果資訊刊登於學術網站而為本案犯行,合議庭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並參酌他先前已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的前案紀錄,認定一審判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被告彭順富自民國84年間起任職國安局某單位組員,負責電子密碼機破密等業務,屬國家情報工作法所稱的情報人員,其工作內容由國安局局長核定列為機密等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應永久保密不得洩漏。
但是,彭男於95年間停役後,為圖在大陸地區謀求工作機會,竟於107年5月間某日,在大陸地區教育部轄下的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刊登其本身經歷及任職國安局期間的研究項目成果資訊,導致洩漏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身分資訊。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彭男所為,涉犯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第1項的洩漏情報資訊罪,判處4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判決駁回上訴。可上訴。
高院指出,一審審酌彭男具有相關經歷,應較一般人更應知悉情報工作對國家的重要性,且對國家效忠及責任與榮譽均為其軍旅生涯中一再受薰陶的信念及價值。
高院表示,彭男明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現狀,竟為在大陸地區求得教職,即罔顧國家多年栽培及照顧,將本身經歷資訊及本案研究成果資訊刊登於學術網站而為本案犯行,合議庭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並參酌他先前已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的前案紀錄,認定一審判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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