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8 | 中央社
男子不滿友人擅闖胞妹住處 毆打致死判9年定讞
男子陳信良、黃承恩不滿張姓友人未經同意擅闖陳男胞妹住處,持棒球棍等物毆打張男致死。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陳男9年、黃男10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歷審判決,陳男、黃男與張男為朋友,張男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擅自闖入陳男胞妹桃園市中壢區住處,讓陳女受到驚嚇;陳男、黃男心生不滿,當天下午4時許將張男帶到陳女住處。
陳男、黃男分持鋁製棒球棍毆打張男雙臂,當天傍晚6時許將張男帶到頂樓天台以童軍繩綑綁,並持續以棒球棍及拖把桿毆打張男雙臂、臀部及腿部;張男受傷倒地無生命跡象時,陳男才聯繫友人報警並呼叫救護車,但張男到院前不治。
桃園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起訴陳男、黃男,並移送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桃園地院判處陳男有期徒刑9年、黃男有期徒刑10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及陳、黃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黃上訴,全案確定。
根據歷審判決,陳男、黃男與張男為朋友,張男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擅自闖入陳男胞妹桃園市中壢區住處,讓陳女受到驚嚇;陳男、黃男心生不滿,當天下午4時許將張男帶到陳女住處。
陳男、黃男分持鋁製棒球棍毆打張男雙臂,當天傍晚6時許將張男帶到頂樓天台以童軍繩綑綁,並持續以棒球棍及拖把桿毆打張男雙臂、臀部及腿部;張男受傷倒地無生命跡象時,陳男才聯繫友人報警並呼叫救護車,但張男到院前不治。
桃園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起訴陳男、黃男,並移送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桃園地院判處陳男有期徒刑9年、黃男有期徒刑10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及陳、黃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黃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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