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9 | 中央社
鄭正鈐為選舉借款未還 二審判須還1357萬元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2017年為選舉、周轉,向鐘姓女子借款後未還款而挨告。一審判須還新台幣1500萬元。二審今天認定借款共1357萬餘元,改判如數返還。可上訴。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相關證據可認,鄭正鈐透過友人介紹,陸續簽發支票為擔保,向鐘女先後借款合計1357萬2300元,於清償期屆至後迄未清償,因此鐘女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鄭正鈐給付1357萬2300元,為有理由。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高等法院指出,鐘女主張利息部分,考量無法證明雙方有約定200萬元利息,免給付,可上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鄭正鈐為選舉、周轉等原因,以「支票借款」(將還沒到期或無法兌現的支票當作借貸的抵押品)方式,向鐘姓女子借款1500萬元,鄭正鈐開立共計1500萬元的4張支票給鐘女,但鐘女後續催告還款,鄭正鈐仍未還。
一審認為,依據鐘女所提的支票、雙方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及匯款單等證據顯示,2人曾親自見面會談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等事項,認定雙方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因此判鄭正鈐應返還1500萬元給鐘女。
案經鄭正鈐提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相關證據可認,鄭正鈐透過友人介紹,陸續簽發支票為擔保,向鐘女先後借款合計1357萬2300元,於清償期屆至後迄未清償,因此鐘女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鄭正鈐給付1357萬2300元,為有理由。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高等法院指出,鐘女主張利息部分,考量無法證明雙方有約定200萬元利息,免給付,可上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鄭正鈐為選舉、周轉等原因,以「支票借款」(將還沒到期或無法兌現的支票當作借貸的抵押品)方式,向鐘姓女子借款1500萬元,鄭正鈐開立共計1500萬元的4張支票給鐘女,但鐘女後續催告還款,鄭正鈐仍未還。
一審認為,依據鐘女所提的支票、雙方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及匯款單等證據顯示,2人曾親自見面會談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等事項,認定雙方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因此判鄭正鈐應返還1500萬元給鐘女。
案經鄭正鈐提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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