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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 中央社

清潔隊員涉持刀砍人釀2死 二審仍判刑24年

王姓清潔隊員與高姓男同事因故起口角,涉持刀砍殺高男與另一名男子釀2人不治。一審國民法官庭判王男24年徒刑。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24年,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王男與高男為兒時玩伴,2人均於台北市政府大同區公所清潔隊擔任清潔工;王男、高男工作時因故起口角,高男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凌晨去電王男,雙方約好在王男於台北市大同區的住處樓下談判。

高男另找廖姓、李姓2名男子助陣,並攜帶水果刀、警棍、鋁棒等刀械防身,到場後與王男爆發激烈衝突,王男拿出折疊刀砍殺高男、廖男,導致高男、廖男大量出血,傷重不治,王男身負重傷、倒臥在地。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認為,無防衛過當等情形,依殺人罪判處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二審期間,辯護人聲請鑑定王男的狀況是否具有就審能力,且原審國民法官審理時,3號國民法官「睡著睡到很明顯」,有法院組織不合法等違法。

合議庭指出,審酌王男在二審審理期間應答正常、陳述清楚,且能為自己辯解及爭取交保機會,並可接受辯護人的詢問,足認具有充分就審能力。

3號國民法官「睡著睡到很明顯」部分,二審指出,關於「他人是否睡著」一事,主觀感受因人而異,有時閉目聆聽也可能遭誤認為睡著;如果真有「睡著睡到很明顯」情形,為何面對法官席、長時間陳述的3名辯護人(其中2名同為上訴審辯護人)於審理過程,全部都沒發現,卻於庭後聽聞第三人陳述才知道。而且辯護人所指旁聽的吳姓民眾,是否確實曾到庭旁聽,並無客觀事證可證明。

二審表示,縱使扣除3號國民法官之後,各項評議均符合國民法官法同意比例,難認原判決有辯護人所指法院組織不合法的違背法令情形。

二審合議庭指出,王男上訴仍就原審已經審認事實重複爭辯,並無新事證可推翻原判決;檢察官上訴也沒有舉出新產生可加重刑罰的事由,因此本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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