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3 | 中央社
高雄遊覽車撞涵洞釀1死 駕駛和解獲緩刑
高雄市1輛遊覽車去年行經仁武區自撞涵洞釀1死。經橋院審理,考量鄧姓駕駛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獲得原諒,依過失致死罪,處鄧男7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說明,鄧男案發後始終坦承犯行,正視其錯誤所在,顯有悔意,並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已賠償完畢,經被害人家屬表示原諒及寬恕,願意給予鄧男自新機會。
法官審酌鄧男就事故過失程度、違規原因、情節及造成周姓乘客死亡等情況,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7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示向指定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至於胡姓隨團服務人員部分,法官參酌高雄市領隊工會陳述及相關事證,認為胡女是負責配合乘客行程服務及車內清潔管理等事務,對於遊覽車行車路況、路線及車道等部分,無任何注意義務,未有何應提醒而未提醒之處,判胡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因某旅行社民國113年3月20日舉辦國內旅遊一日行程,鄧男為該行程遊覽車駕駛,車輛高度3.8公尺,當天晚上8時28分許駕車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時,疏未注意快車道限高4.3公尺,慢車道限高2公尺,鄧男將車輛行駛在慢車道上,造成車輛與慢車道上方橋梁底部發生碰撞,造成14人受傷,以及周男顱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等重傷,當場死亡。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說明,鄧男案發後始終坦承犯行,正視其錯誤所在,顯有悔意,並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已賠償完畢,經被害人家屬表示原諒及寬恕,願意給予鄧男自新機會。
法官審酌鄧男就事故過失程度、違規原因、情節及造成周姓乘客死亡等情況,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7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示向指定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至於胡姓隨團服務人員部分,法官參酌高雄市領隊工會陳述及相關事證,認為胡女是負責配合乘客行程服務及車內清潔管理等事務,對於遊覽車行車路況、路線及車道等部分,無任何注意義務,未有何應提醒而未提醒之處,判胡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因某旅行社民國113年3月20日舉辦國內旅遊一日行程,鄧男為該行程遊覽車駕駛,車輛高度3.8公尺,當天晚上8時28分許駕車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時,疏未注意快車道限高4.3公尺,慢車道限高2公尺,鄧男將車輛行駛在慢車道上,造成車輛與慢車道上方橋梁底部發生碰撞,造成14人受傷,以及周男顱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等重傷,當場死亡。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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