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6 | 中央社
雲林男躁症刺死母砍傷父 上訴二審遭駁仍判12年
雲林縣林姓男子持刀刺死母親、砍傷父親,精神鑑定報告診斷林男當下「躁症發作」符合減刑資格,一審判刑應執行12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天駁回林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判決指出,此件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原審判決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科刑資料,難認有何濫用裁量權限違法情形,所定應執行刑12年,尚屬罪刑相當,未有過重情形,被告上訴主張量刑及定刑過重,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林男去年7月12日凌晨2時許在住處,基於殺人犯意,持水果刀攻擊雙親,其母因肺臟及心臟受有穿刺傷,引發大出血併血胸而死,其父因逃離現場僅受傷。
雲林地院調查,林男從求學時曾有失眠相關症狀,案發前數日甚至有宗教妄想現象,林男對此類症狀並未在第一時間尋求醫療協助,而是傾向以民俗、收驚等方式處理。
雲林地院合議庭表示,案發當日,林男身心狀況漸趨嚴重,已無法正常工作,直至深夜仍無法控制自己,經精神鑑定,報告診斷當時為「(嚴重)躁症發作」,且從林男實施攻擊情狀來看,可以認為當時仍持續受到精神病症影響,導致當下辨識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合議庭審酌,林男除因患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外,且無前科、家庭支持功能良好,有利林男復歸社會等因素,對林男殺害母親致死依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判處10年;殺傷父親以同罪的殺人未遂罪判處6年,2罪應執行12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判決指出,此件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原審判決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科刑資料,難認有何濫用裁量權限違法情形,所定應執行刑12年,尚屬罪刑相當,未有過重情形,被告上訴主張量刑及定刑過重,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林男去年7月12日凌晨2時許在住處,基於殺人犯意,持水果刀攻擊雙親,其母因肺臟及心臟受有穿刺傷,引發大出血併血胸而死,其父因逃離現場僅受傷。
雲林地院調查,林男從求學時曾有失眠相關症狀,案發前數日甚至有宗教妄想現象,林男對此類症狀並未在第一時間尋求醫療協助,而是傾向以民俗、收驚等方式處理。
雲林地院合議庭表示,案發當日,林男身心狀況漸趨嚴重,已無法正常工作,直至深夜仍無法控制自己,經精神鑑定,報告診斷當時為「(嚴重)躁症發作」,且從林男實施攻擊情狀來看,可以認為當時仍持續受到精神病症影響,導致當下辨識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合議庭審酌,林男除因患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外,且無前科、家庭支持功能良好,有利林男復歸社會等因素,對林男殺害母親致死依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判處10年;殺傷父親以同罪的殺人未遂罪判處6年,2罪應執行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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