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3 | 中央社
志願役騎重機撞死行人 士院判刑7月
志願役軍人洪姓男子騎乘重機,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的賴姓女子。士林地院審酌洪男坦承犯行,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且為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判處7月徒刑,不宣告緩刑,可上訴。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洪男騎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北投區一處行人穿越道時,未減速禮讓行人,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賴女。警方獲報到場,洪男坦承肇事。
賴女送醫後因頭部重創,而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搶救後仍不治。賴女父親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刑法過失致死罪起訴洪男。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洪男未遵守交通安全規範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另外,洪男向到場處理警員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士院審酌,洪男坦承犯行並有調解意願,犯後態度尚可,但未與賴女家屬達成和解,且為事故肇事主因,所生危害非輕,考量其過失程度、現為志願役等情狀,日前判處有期徒刑7月,不宣告緩刑,本件可上訴。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洪男騎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北投區一處行人穿越道時,未減速禮讓行人,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賴女。警方獲報到場,洪男坦承肇事。
賴女送醫後因頭部重創,而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搶救後仍不治。賴女父親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刑法過失致死罪起訴洪男。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洪男未遵守交通安全規範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另外,洪男向到場處理警員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士院審酌,洪男坦承犯行並有調解意願,犯後態度尚可,但未與賴女家屬達成和解,且為事故肇事主因,所生危害非輕,考量其過失程度、現為志願役等情狀,日前判處有期徒刑7月,不宣告緩刑,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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