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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 中央社

4士官兵涉共諜求情堪憫恕減刑 二審仍最重判7年

總統府維安前憲指部211營士官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前國防部資通電軍士兵陳文豪涉收賄洩密中共。4人上訴求以「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二審今天各判處5年10月至7年不等徒刑。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未提起上訴,僅賴重宇、陳文豪、黎育爾、林裕凱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新聞資料指出,賴重宇、陳文豪、林裕凱與黎育爾等4人上訴主張,本件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審酌其犯罪情狀,未有不得已原因、可憫之處,且4人已依貪污治罪條例、國家安全法規定減刑,原審量刑無違法或不當之處,4人此部分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高院認為,黎育爾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於檢方偵查中自白,並於原審審理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台幣66萬4100元,另於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訊問時主動供出共犯林裕凱,原審未審酌此部分,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審酌,黎育爾曾擔任憲兵中士,卻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邀林裕凱共同參與犯行,所為危害國家安全,考量犯後坦承犯行,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並主動告知共犯林裕凱,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其餘被告維持原判,本件可上訴。

本案起於,賴重宇、陳文豪、林裕凱與黎育爾等4人被控分別於民國111年至113年間,透過「學長拉學弟」方式收受新台幣26萬元至66萬元不等的酬勞,將211營及電指部公務上應秘密資料,透過黃姓中間人(通緝中)轉交或直接交付給中共情治單位。

賴重宇、陳文豪自111年4月起涉嫌以手機翻拍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並統一由賴重宇轉傳給黃姓中間人或中共情治人員。賴重宇調離原單位後,改由黎育爾接手任務,而黎育爾退伍後,則改由林裕凱接手任務。

此外,陳文豪於112年間化名探詢電指部同袍有無意願提供資料賺報酬,並將一名現役軍人的聯繫方式傳給賴重宇,由賴重宇轉傳給黃姓中間人或中共情治人員,由於此名現役軍人未允諾,而刺探、收集未遂。

黃姓中間人與中共情治單位判斷賴重宇等4人提供軍中資料的機敏程度、聯繫現役軍人的人數,而提供不等金額報酬;賴重宇共計收受報酬新台幣46萬元、陳文豪收受45萬元、黎育爾收受66萬4100元、林裕凱收受26萬5900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賴重宇等4人受國軍栽培,任職於極機敏重要單位,卻違背職務收賄、翻拍洩密,雖洩漏資料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機密,但為不對外公開之公務上應秘密資料,審酌4人認罪,已繳交犯罪所得,分別量刑。

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與電磁紀錄未遂罪,判處賴重宇有期徒刑7年;黎育爾犯收賄罪判刑6年8月;林裕凱犯收賄罪判刑5年10月;陳文豪犯收賄罪、為大陸地區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與電磁紀錄未遂罪,判刑6年5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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