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5 | 中央社
涉偽造收據核銷餐費 北市4警坦承犯行緩起訴
時任台北市仁愛路派出所林姓、胡姓、周姓及鄧姓員警,涉與2間餐飲業者偽造不實收據,核銷共23萬餘元餐費等。新北檢考量4名員警坦承犯行,依犯偽造文書罪予緩起訴處分。
根據緩起訴書,林姓員警於民國105年7月間至109年2月在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任職,為該所經費核銷等總務業務;胡姓及周姓員警均為104年間至107年間於北市仁愛所任職,專任春安工作費用核銷;鄧姓員警則於107年7月間至109年1月間在北市仁愛所任職,處理春安工作費用核銷。
檢方調查,林姓、胡姓、周姓及鄧姓等4名員警,明知仁愛所在春安工作等期間未到某美味小館、某小吃攤用餐,仍向其負責人索取空白免用收據,偽填不實消費日期、金額、品項等,以不實收據核銷相關費用。
檢方查出,林姓、胡姓、周姓及鄧姓等4名員警以上述方式,不實核銷餐費、夜點費與伙食費等,4人分別核銷新台幣2萬元、11萬5160元、5萬8400元、3萬9760元。
檢方認為,4名員警及姜姓小吃攤業者均無犯罪前科紀錄,僅因便宜行事、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在偵查中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5人收受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3個月內,各須向公庫支付1萬元。王姓美味小館負責人因已歿,為不起訴處分。
根據緩起訴書,林姓員警於民國105年7月間至109年2月在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任職,為該所經費核銷等總務業務;胡姓及周姓員警均為104年間至107年間於北市仁愛所任職,專任春安工作費用核銷;鄧姓員警則於107年7月間至109年1月間在北市仁愛所任職,處理春安工作費用核銷。
檢方調查,林姓、胡姓、周姓及鄧姓等4名員警,明知仁愛所在春安工作等期間未到某美味小館、某小吃攤用餐,仍向其負責人索取空白免用收據,偽填不實消費日期、金額、品項等,以不實收據核銷相關費用。
檢方查出,林姓、胡姓、周姓及鄧姓等4名員警以上述方式,不實核銷餐費、夜點費與伙食費等,4人分別核銷新台幣2萬元、11萬5160元、5萬8400元、3萬9760元。
檢方認為,4名員警及姜姓小吃攤業者均無犯罪前科紀錄,僅因便宜行事、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在偵查中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5人收受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3個月內,各須向公庫支付1萬元。王姓美味小館負責人因已歿,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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