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 中央社
確診隔離無法投票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呂姓男子確診COVID-19被隔離,無法參與民國111年九合一大選暨修憲複決公投,提告要求中選會就此事作違法註記,遭判敗訴確定。呂男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日前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呂男於111年11月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並接受居家隔離,11月26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當天無法投票。
呂男主張,中央選舉委員會未提供確診者合宜的投票方式,致使其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及複決權受侵害,請求法院裁判中選會應於選舉日當天,就未提供符合防疫規範的投票方式作成違法註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民投票法可知,立法者沒有使主管機關可就同一選舉的投票日,分定數日,現行法令並無賦予中選會提早或延後投票,判決駁回。呂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呂男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其因染疫隔離,被剝奪人民的選舉權及複決權,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且選罷法及公民投票法漏未規定確診隔離者投票事宜,以此作為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違反平等原則,有違憲之疑慮。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呂男聲請意旨僅屬一己主觀見解,難認有敘明違憲,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呂男於111年11月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並接受居家隔離,11月26日「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當天無法投票。
呂男主張,中央選舉委員會未提供確診者合宜的投票方式,致使其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及複決權受侵害,請求法院裁判中選會應於選舉日當天,就未提供符合防疫規範的投票方式作成違法註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民投票法可知,立法者沒有使主管機關可就同一選舉的投票日,分定數日,現行法令並無賦予中選會提早或延後投票,判決駁回。呂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呂男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其因染疫隔離,被剝奪人民的選舉權及複決權,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且選罷法及公民投票法漏未規定確診隔離者投票事宜,以此作為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違反平等原則,有違憲之疑慮。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呂男聲請意旨僅屬一己主觀見解,難認有敘明違憲,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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