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 中央社
男子遭毒友偷襲反砍23刀致死 二審仍判12年半
陳姓男子不滿長期提供沈姓友人毒品,卻遭其持刀刺傷,憤而持刀連砍其23刀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可上訴。
根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陳男與沈男於入獄服刑期間認識,出獄後仍保持往來,陳男持續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民國112年10月20日,陳男拒絕提供毒品,沈男趁其側躺看手機時,持藍波刀刺向其右胸口。
陳男認為沈男恩將仇報,隨即拔出插在胸上的藍波刀反擊,猛砍沈男頭臉部、頸胸部等部位共23刀,導致沈男當場身亡。陳男事後致電友人,友人再轉報警消,全案曝光。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陳男雖被沈男砍傷,但其行為時已未遭持續攻擊,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此外,陳男致電友人時未提到案情內容,不服自首減刑要件。
一審審酌陳男犯罪動機、復歸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殺人罪量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本件仍可上訴。
根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陳男與沈男於入獄服刑期間認識,出獄後仍保持往來,陳男持續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民國112年10月20日,陳男拒絕提供毒品,沈男趁其側躺看手機時,持藍波刀刺向其右胸口。
陳男認為沈男恩將仇報,隨即拔出插在胸上的藍波刀反擊,猛砍沈男頭臉部、頸胸部等部位共23刀,導致沈男當場身亡。陳男事後致電友人,友人再轉報警消,全案曝光。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陳男雖被沈男砍傷,但其行為時已未遭持續攻擊,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此外,陳男致電友人時未提到案情內容,不服自首減刑要件。
一審審酌陳男犯罪動機、復歸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殺人罪量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本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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