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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 中央社

中油組長替廠商改標 索賄5萬和軟水器判2年

中油油銷部高雄營業處工務組組長鄭姓男子向廠商索賄,獲得一台軟水設備和5萬元現金,並協助修改標案內容。因鄭男繳回犯罪所得,高雄地院依貪污罪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鄭男自民國94年2月16日起進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於109年起擔任中油油銷部高雄營業處工務組組長,負責複審採購案件設計規劃、與得標廠商協商契約單價等業務。

鄭男長期配合的廠商見中油遲未公開招標「110年高雄區土木及建築零星修護長約」,109年初就向鄭男詢問標案辦理進度。不料他卻暗示家中需裝設軟水設備索賄,廠商為求盡快辦理標案同意購買裝設,連工帶料價格約新台幣4萬9200元。

鄭男安排標案採購程序後,廠商雖順利以1300多萬得標,但卻認為部分內容不利,於是再請他幫忙。鄭男在中油開會決議修改標案後,廠商又拿了裝有新台幣5萬元現金的信封作為謝禮。法務部廉政署獲報後,陸續約談鄭男跟廠商。

高雄地院審理時,鄭男不但坦承犯行,還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期間就繳回犯罪所得9萬多元。法官考量此案不法利益金額不大,且犯罪所得均已繳回,據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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