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 中央社
前義竹鄉建設課長向綠能業者索紅包 判刑3年定讞
前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建設課長曾培原,被控向綠能業者要求分包工程及索討紅包,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表示,台泥嘉謙綠能公司開發漁電共生二期工程,部份施工工程區域未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開工許可,卻於民國112年5月間進行整地及基樁工程,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
一審判決表示,曾培原於112年11月、12月間得知業者違規,未依法勘查或通報,反而向業者要求分包工程,並陸續索取新台幣2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紅包,以便護航工程施工。由於業者等人商討後拒絕曾培原而未遂。
一審認為,曾男身為公務員,卻貪圖私利,未依法舉報不法,向業者要求分包工程、索討紅包,應予非難,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考量曾男坦承犯行,並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據此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表示,台泥嘉謙綠能公司開發漁電共生二期工程,部份施工工程區域未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開工許可,卻於民國112年5月間進行整地及基樁工程,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
一審判決表示,曾培原於112年11月、12月間得知業者違規,未依法勘查或通報,反而向業者要求分包工程,並陸續索取新台幣2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紅包,以便護航工程施工。由於業者等人商討後拒絕曾培原而未遂。
一審認為,曾男身為公務員,卻貪圖私利,未依法舉報不法,向業者要求分包工程、索討紅包,應予非難,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考量曾男坦承犯行,並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據此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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