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 | 中央社
毒駕撞康橋學生 駕駛判6年8月、藥頭判10年4月
彰化縣蕭姓男子毒駕衝撞康橋國際學校環島自行車隊,導致7名學生受傷,其中1人重傷一度昏迷。彰化地院判蕭男有期徒刑6年8月;販毒給蕭男的陳姓藥頭應執行10年4月刑期,可上訴。
康橋國際學校秀岡校區4月14日展開單車環台活動,4月22日上午10時許行經彰化埤頭鄉彰水路三段,遭41歲蕭男駕駛自小客車逆向衝撞,造成7名學生受傷送醫;其中1名少年重傷,昏迷指數曾一度低至指數3。
蕭男當時也受傷就醫治療,警方交付名片並告知其出院後應主動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但他未主動前往,也拒接警方電話,之後經警依法拘提到案。
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偵辦此案,發現蕭男從4月21日晚間10時許,混合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月22日上午8時許,蕭男又以加熱電子煙方式,施用向59歲陳姓男子購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俗稱喪屍煙彈),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上午9時許,蕭男開車上路,因體內毒品作用已讓他無法安全駕駛,行經埤頭鄉彰水路三段時,高速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衝撞在慢車道車隊。
檢方查出,蕭男自民國92年起即有施用毒品紀錄,多次入監服刑,出獄後仍持續施用毒品,犯下此案,依犯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過失傷害等罪嫌提起公訴。
此外,檢警溯源查獲涉嫌販毒給蕭男的陳男,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嫌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蕭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8月。陳男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7月刑期;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10年2月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2500元。全案可上訴。
康橋國際學校秀岡校區4月14日展開單車環台活動,4月22日上午10時許行經彰化埤頭鄉彰水路三段,遭41歲蕭男駕駛自小客車逆向衝撞,造成7名學生受傷送醫;其中1名少年重傷,昏迷指數曾一度低至指數3。
蕭男當時也受傷就醫治療,警方交付名片並告知其出院後應主動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但他未主動前往,也拒接警方電話,之後經警依法拘提到案。
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偵辦此案,發現蕭男從4月21日晚間10時許,混合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月22日上午8時許,蕭男又以加熱電子煙方式,施用向59歲陳姓男子購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俗稱喪屍煙彈),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上午9時許,蕭男開車上路,因體內毒品作用已讓他無法安全駕駛,行經埤頭鄉彰水路三段時,高速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衝撞在慢車道車隊。
檢方查出,蕭男自民國92年起即有施用毒品紀錄,多次入監服刑,出獄後仍持續施用毒品,犯下此案,依犯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過失傷害等罪嫌提起公訴。
此外,檢警溯源查獲涉嫌販毒給蕭男的陳男,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嫌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蕭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8月。陳男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7月刑期;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10年2月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25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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