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3 | 中央社
張綱維求交保處理7架飛機 高院駁回另裁定延押
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涉掏空遠航,一審判刑合計15年,二審時因屢次科技監控違規遭羈押。張男聲請具保停押,讓他處理停在機場的7架飛機。高院裁定駁回,另自2日起延押2個月。
張綱維羈押期間於1日屆滿,台灣高等法院8月底召開延長羈押訊問庭聽取檢辯意見,並提解張綱維出庭;張綱維在庭上說,母親罹癌健康惡化,且遠航還有7架飛機在機場,請求讓他交保與民航局協商,一併處理財務事宜。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張綱維及辯護人均稱希望能交保、施以科技監控、追加提出保證書以停止羈押等語。
但二審認為,張綱維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以張男所述個人、家庭及事業情況,就算屬實,但並非法定審酌是否羈押要件,而且沒有說明清楚有何法定得予具保停止羈押情形。
高院考量,張男已受一審法院重刑的諭知,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斟酌張男之前是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且為樺福集團所屬各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有相當資源及商業人脈。
此外,他先前被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後,卻擅自遷居他處,經檢察官詢問才查知,並有提領大額現金,將名畫等財產搬至親友住處,更有躲避民間債權人催討債務隱匿行蹤、資產等行為。
高院合議庭認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維護、張男人身自由的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等,認定張男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監控,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高院日前裁定,張男羈押期間,自2日起延長2個月。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張綱維被控侵占遠航公司款項,並藉由合庫遠航貸款案將樺福集團旗下公司本息移轉給遠航等。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背信、商業會計法、民用航空法等罪,判處張綱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張綱維羈押期間於1日屆滿,台灣高等法院8月底召開延長羈押訊問庭聽取檢辯意見,並提解張綱維出庭;張綱維在庭上說,母親罹癌健康惡化,且遠航還有7架飛機在機場,請求讓他交保與民航局協商,一併處理財務事宜。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張綱維及辯護人均稱希望能交保、施以科技監控、追加提出保證書以停止羈押等語。
但二審認為,張綱維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以張男所述個人、家庭及事業情況,就算屬實,但並非法定審酌是否羈押要件,而且沒有說明清楚有何法定得予具保停止羈押情形。
高院考量,張男已受一審法院重刑的諭知,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斟酌張男之前是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且為樺福集團所屬各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有相當資源及商業人脈。
此外,他先前被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後,卻擅自遷居他處,經檢察官詢問才查知,並有提領大額現金,將名畫等財產搬至親友住處,更有躲避民間債權人催討債務隱匿行蹤、資產等行為。
高院合議庭認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的維護、張男人身自由的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等,認定張男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監控,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高院日前裁定,張男羈押期間,自2日起延長2個月。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張綱維被控侵占遠航公司款項,並藉由合庫遠航貸款案將樺福集團旗下公司本息移轉給遠航等。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背信、商業會計法、民用航空法等罪,判處張綱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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