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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6 | 中央社

男持毒駕車撞人重傷肇逃 嘉院判應執行2年徒刑

陳姓男子被控4月駕車追撞行人成重傷,由於車上藏毒品而肇事逃逸,仍遭警方查獲,雖坦承施用喪屍煙彈,但檢驗呈陰性;嘉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嫌,判應執行2年徒刑;可上訴。

根據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陳姓男子駕車在嘉義市買毒品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後,行駛於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正大路時,車輛往右偏向,追撞同向王姓行人。

陳姓男子顧及車上藏放喪屍煙彈,擔心被查獲,加速逃離現場。王姓男子妻子在場目睹丈夫遭撞倒地不起,立即呼救,警方據報趕抵,在事故現場附近路口逮捕陳姓男子,於車上查扣毛重約5公克喪屍煙彈等證物。

根據判決書,王姓男子經送醫急救、手術,目前仍昏迷住院,復原可能性極低,已達身體重大難治重傷害程度,而陳姓男子自陳事故當天有施用喪屍煙彈,但經警方採集尿液無檢出毒品成分陽性反應,酒測值為零;陳姓男子供稱案發時在看手機,沒注意車子偏離。

嘉院審酌陳姓男子肇事後畏罪逃逸,遺留被害人於事故現場,及造成被害人所受傷害嚴重程度,另雖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但迄未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等,涉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駕車致人重傷而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持有毒品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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