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9 | 中央社
桃園警受理詐騙案卻詐被害人未遂 判2年3月定讞
桃園市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前員警林韋呈佯稱能追回虛擬貨幣投資款,向詐騙被害人詐取150萬元未遂。高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男2年3月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判決書,林男積欠信用卡費及貸款等債務,民國112年10月16日受理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新台幣752萬元的被害人案件後,私下聯繫對方,佯稱有管道能從詐騙集團電子錢包取回詐款,但須再支付150萬元。
被害人在付款前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才得知林男意圖詐騙。案發後,林男已自行辭職。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未考量林男於偵訊中自白犯行,且犯行屬未遂而未有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據此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褫奪公權2年。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林男積欠信用卡費及貸款等債務,民國112年10月16日受理投資虛擬貨幣遭詐騙新台幣752萬元的被害人案件後,私下聯繫對方,佯稱有管道能從詐騙集團電子錢包取回詐款,但須再支付150萬元。
被害人在付款前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才得知林男意圖詐騙。案發後,林男已自行辭職。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3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未考量林男於偵訊中自白犯行,且犯行屬未遂而未有犯罪所得,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據此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褫奪公權2年。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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