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 中央社
謝曉星判罰60萬元 懲戒法院:嚴重損害政府形象
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涉霸凌、性別歧視及騷擾女部屬遭彈劾,懲戒法院認為,謝曉星身為政務官,位尊勢重,未能謹慎言行,嚴重損害政府形象,今天判決罰款60萬元,可上訴。
謝曉星被控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至112年1月11日任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濫用權勢地位,有多次因細故公然責備及粗話怒罵部屬的職場霸凌行為。
謝曉星被控基於個人的性別刻板印象,以女性較為細膩為由,要求辦公室秘書均須由年輕女性擔任,並於面試秘書時,對求職者詢問星座、血型等隱私事項。
另外,謝曉星被指無正當理由,即要求國會聯絡部門的女部屬請假時,不能比照其他男部屬依程序請假,必須特別向他當面報告。
謝曉星還被控多次對女部屬有交談時身體緊靠、眼睛注視及上下打量、不當輕浮評論身材等騷擾言行,侵犯人格尊嚴,造成敵意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懲戒法院新聞資料,合議庭審酌行政院專案調查小組的調查紀錄及監察院移送意旨所附相關證據,認為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確實有監察院所指的職場霸凌、性別歧視及對女性部屬為騷擾等違失行為。
合議庭認為,謝曉星違反公務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均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的規定。
懲戒法院新聞資料提到,謝曉星身為政務官,位尊勢重,應為民表率,卻基於性別刻板印象,言行輕率,濫用權力地位,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應予以懲戒。
合議庭認為,謝曉星多次因細故霸凌及騷擾部屬的情節程度非輕,事後始終否認違失,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的一切情形,判決罰款新台幣60萬元,可上訴。
謝曉星被控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至112年1月11日任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濫用權勢地位,有多次因細故公然責備及粗話怒罵部屬的職場霸凌行為。
謝曉星被控基於個人的性別刻板印象,以女性較為細膩為由,要求辦公室秘書均須由年輕女性擔任,並於面試秘書時,對求職者詢問星座、血型等隱私事項。
另外,謝曉星被指無正當理由,即要求國會聯絡部門的女部屬請假時,不能比照其他男部屬依程序請假,必須特別向他當面報告。
謝曉星還被控多次對女部屬有交談時身體緊靠、眼睛注視及上下打量、不當輕浮評論身材等騷擾言行,侵犯人格尊嚴,造成敵意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懲戒法院新聞資料,合議庭審酌行政院專案調查小組的調查紀錄及監察院移送意旨所附相關證據,認為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確實有監察院所指的職場霸凌、性別歧視及對女性部屬為騷擾等違失行為。
合議庭認為,謝曉星違反公務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均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的規定。
懲戒法院新聞資料提到,謝曉星身為政務官,位尊勢重,應為民表率,卻基於性別刻板印象,言行輕率,濫用權力地位,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應予以懲戒。
合議庭認為,謝曉星多次因細故霸凌及騷擾部屬的情節程度非輕,事後始終否認違失,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的一切情形,判決罰款新台幣6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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