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1 | 中央社
不滿同居人上酒店潑強酸 女子判刑8年8月定讞
台中市邱姓女子不滿已婚的謝姓同居人出入有女陪侍的酒店,111年間對謝男潑灑強酸溶液,導致謝男重傷。一、二審依刑法重傷害罪判處邱女有期徒刑8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邱女與謝男原為同居男女朋友,邱女不滿謝男去有女陪侍的酒店,購買有硫酸成分之強酸溶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深夜在台中市住處前等候謝男。謝男於翌日凌晨2時許搭乘計程車到住處前下車後,邱女持強酸液體從謝男頭部淋下。
判決表示,謝男身體、顏面等部位均遭強酸液體腐蝕,導致雙眼、顏面、頭頸、前後軀幹、雙上肢及左下肢三至四度化學性灼傷,佔體表面積29%,造成化學燒灼傷癒後併疤痕增生與頸部、顏面、雙上肢嚴重活動度、鼻翼變形及雙下眼瞼外翻、角膜混濁等身體重大難治重傷。
一、二審認為,邱女僅因與謝男感情不睦,即採取對謝男潑灑強酸的激烈手段,造成謝男受到重大難治傷害,邱女始終否認犯行,絲毫沒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且至今仍未與謝男達成和解,依刑法重傷害罪判處8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邱女與謝男原為同居男女朋友,邱女不滿謝男去有女陪侍的酒店,購買有硫酸成分之強酸溶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深夜在台中市住處前等候謝男。謝男於翌日凌晨2時許搭乘計程車到住處前下車後,邱女持強酸液體從謝男頭部淋下。
判決表示,謝男身體、顏面等部位均遭強酸液體腐蝕,導致雙眼、顏面、頭頸、前後軀幹、雙上肢及左下肢三至四度化學性灼傷,佔體表面積29%,造成化學燒灼傷癒後併疤痕增生與頸部、顏面、雙上肢嚴重活動度、鼻翼變形及雙下眼瞼外翻、角膜混濁等身體重大難治重傷。
一、二審認為,邱女僅因與謝男感情不睦,即採取對謝男潑灑強酸的激烈手段,造成謝男受到重大難治傷害,邱女始終否認犯行,絲毫沒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且至今仍未與謝男達成和解,依刑法重傷害罪判處8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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