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4 | 中央社
承包海軍工程用中國製地毯 廠商要求付款勝訴確定
林姓男子承包海軍修繕工程,被海軍以林男使用中國製地毯不符規定,拒絕給付工程款。林男興訟要求給付工程款新台幣136萬餘元,一審判決林男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林男勝訴確定。
林男主張,他的公司與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於民國112年間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約定以總價136萬5520元承攬營區工場無縫PVC地毯施作。海軍在完工後第一次驗收合格,但第二次驗收時以他提供的法國品牌PVC地毯為中國製,不符投標須知供應標的之原產地須屬中華民國的規定,而拒絕給付工程款。
林男表示,兩造簽約時,市面上並無國產且符合契約規格的地毯,海軍依其設計廠商建議修約,由其承辦人以 LINE傳送公文請他於3日內辦理修約,將投標須知修改為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他已致函承諾。不料,海軍卻反悔,通知他解除契約,他依契約請求海軍給付工程款。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林男未依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規定供應中華民國生產的PVC無縫地毯,而以中國製的地毯施做,經海軍驗收判定不合格,且未依海軍要求改善缺失,自無從依工程採購契約請求海軍給付工程款,判決林男敗訴。
高院表示,林男依投標須知固應提供國產地毯,但依林男舉證及法院向相關廠商查詢結果,兩造訂約時市面上符合契約規格的地毯均由國外廠商製造後由經銷商進口販賣,並無國產者,所以本件契約關於林男應以國產地毯施作部分的約定,屬無法執行而無效。
高院認為,本件投標須知僅記載中華民國廠商供應標的原產地須屬中華民國,無特別載明原產地不得來自中國,所以此工程並無國家安全法規定的適用。此外,這些工程主要目的為地面修復及地毯鋪設,契約指定的地毯規格首重功能性及安全性,及一般地毯工程交易習慣,關於地毯原產地的指定通常並非首要。
高院今天判決,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應給付林男136萬5520元。全案確定。
林男主張,他的公司與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於民國112年間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約定以總價136萬5520元承攬營區工場無縫PVC地毯施作。海軍在完工後第一次驗收合格,但第二次驗收時以他提供的法國品牌PVC地毯為中國製,不符投標須知供應標的之原產地須屬中華民國的規定,而拒絕給付工程款。
林男表示,兩造簽約時,市面上並無國產且符合契約規格的地毯,海軍依其設計廠商建議修約,由其承辦人以 LINE傳送公文請他於3日內辦理修約,將投標須知修改為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他已致函承諾。不料,海軍卻反悔,通知他解除契約,他依契約請求海軍給付工程款。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林男未依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規定供應中華民國生產的PVC無縫地毯,而以中國製的地毯施做,經海軍驗收判定不合格,且未依海軍要求改善缺失,自無從依工程採購契約請求海軍給付工程款,判決林男敗訴。
高院表示,林男依投標須知固應提供國產地毯,但依林男舉證及法院向相關廠商查詢結果,兩造訂約時市面上符合契約規格的地毯均由國外廠商製造後由經銷商進口販賣,並無國產者,所以本件契約關於林男應以國產地毯施作部分的約定,屬無法執行而無效。
高院認為,本件投標須知僅記載中華民國廠商供應標的原產地須屬中華民國,無特別載明原產地不得來自中國,所以此工程並無國家安全法規定的適用。此外,這些工程主要目的為地面修復及地毯鋪設,契約指定的地毯規格首重功能性及安全性,及一般地毯工程交易習慣,關於地毯原產地的指定通常並非首要。
高院今天判決,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應給付林男136萬552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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