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0 | 中央社
陳武雄涉案判刑4年半 高院裁定個案手機監控
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涉台灣優力連鎖加油站詐貸新台幣18億元案,10月二審判刑4年6月。二審考量認他有逃亡之虞,11月19日裁定限制住居及攜帶個案手機,定時以拍照功能線上報到。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陳男曾因另案期間,潛逃境外,有逃亡事實,他雖遭緝獲歸案另案執行,但是因為身體健康因素而向聲請保外就醫獲准迄今。
高院表示,陳男實際上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即未在監服刑,行動上顯然未受到實質限制,如不將其住居限制在一定處所(對其入出境管制部分,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有所管制在案),一旦再度潛逃,將難以為後續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有限制住居必要。
高院表示,審酌本案二審判決才剛送達不久,而且本案卷證繁雜,若檢察官、陳男提上訴,最高法院需相當期間審理,為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等情形,認定須命陳男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可抗告。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陳男曾因另案期間,潛逃境外,有逃亡事實,他雖遭緝獲歸案另案執行,但是因為身體健康因素而向聲請保外就醫獲准迄今。
高院表示,陳男實際上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即未在監服刑,行動上顯然未受到實質限制,如不將其住居限制在一定處所(對其入出境管制部分,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有所管制在案),一旦再度潛逃,將難以為後續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有限制住居必要。
高院表示,審酌本案二審判決才剛送達不久,而且本案卷證繁雜,若檢察官、陳男提上訴,最高法院需相當期間審理,為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等情形,認定須命陳男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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