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7 | 中央社
3度拋摔2歲女兒再踹胸 母親重傷害致死遭判9年
桃園廖姓母親涉連續3次徒手將2歲半的女兒,舉高往前拋摔,再腳踹胸,導致女兒深度昏迷並住院逾2周死亡。高院今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可上訴。
根據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廖姓母親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租屋處因2歲半的女兒未依指令收玩具,連續3次徒手將女兒舉至其腰、胸部位高度後,往前拋摔,使女兒頭部著地,再以腳踹女兒胸口1次,導致女兒受有深度昏迷(昏迷指數3分)、急性左硬腦膜下血腫、急性蜘蛛網下出血等重傷害。
判決表示,廖母察覺有異,撥打救護車求救,女兒經送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急救,於113年1月2日凌晨1時許死亡。
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判決廖有期徒刑9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9年,還可上訴。
高院表示,廖母在短時間內拋摔女兒3次,又腳踹女兒,導致女兒頭部重創,審酌女兒僅2歲多,身體器官尚未發育完全,骨骼、臟器非等同成年人,極為脆弱,廖母應可知悉會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高院認為,廖母下手重,絕非輕微,廖母辯稱不構成重傷害罪等語,不足採信。
高院審酌,廖母於任何情形均無理由對於尚未發育完全的幼童施以重傷害暴力,若對於照護幼兒產生困難,仍可求助家屬、親朋好友或社福機構,難認可做為對幼兒施以不可回復傷害的理由,本件不符合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規定,且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
根據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廖姓母親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租屋處因2歲半的女兒未依指令收玩具,連續3次徒手將女兒舉至其腰、胸部位高度後,往前拋摔,使女兒頭部著地,再以腳踹女兒胸口1次,導致女兒受有深度昏迷(昏迷指數3分)、急性左硬腦膜下血腫、急性蜘蛛網下出血等重傷害。
判決表示,廖母察覺有異,撥打救護車求救,女兒經送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急救,於113年1月2日凌晨1時許死亡。
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判決廖有期徒刑9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9年,還可上訴。
高院表示,廖母在短時間內拋摔女兒3次,又腳踹女兒,導致女兒頭部重創,審酌女兒僅2歲多,身體器官尚未發育完全,骨骼、臟器非等同成年人,極為脆弱,廖母應可知悉會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高院認為,廖母下手重,絕非輕微,廖母辯稱不構成重傷害罪等語,不足採信。
高院審酌,廖母於任何情形均無理由對於尚未發育完全的幼童施以重傷害暴力,若對於照護幼兒產生困難,仍可求助家屬、親朋好友或社福機構,難認可做為對幼兒施以不可回復傷害的理由,本件不符合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規定,且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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