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4 | 中央社
前刑事局副局長涉恐嚇遭起訴 警政署:視判決究責
前刑事局副局長、現警政署專門委員黃建榮出入北市「88會館」惹議,疑擔心在外放款遭調查,涉恐嚇債務人須提前兌現(還款)。北檢今天偵結,依恐嚇罪起訴建請加重其刑。
對此,警政署告訴中央社記者,黃建榮與友人因投資債務糾紛,涉犯恐嚇罪嫌等案件,經北檢起訴,警政署尊重偵審結果,將視判決結果,從嚴追究相關責任。
民國111年11月間爆發檢警出入台北市「88會館」,引發爭議,內政部警政署民國112年1月間公布調查結果,查出26名警察赴宴,懲處多名警官,包括黃建榮記過1次。
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黃建榮於111年5月間,經女友得知某公司答姓女負責人需款孔急,透過李姓友人撥款後,黃建榮借款給答女新台幣1000萬元,約定1年償還且每月月息1.5分,並收下答女公司1000萬元支票。
答女112年5月及6月無力清償,向黃建榮請求同年7月起延長清償期1年;黃建榮同意並改以每月月息2分計算,收下答女公司重開借款本金支票及借款利息支票,並將之前的1000萬元支票作廢。
檢方表示,因爆發台北市「88會館」事件,黃建榮擔心在外放款遭調查,於112年8月底於某家餐廳向答女表示「這兩張支票日期一定要改,要提前兌現,不能等到113年7月1日才兌現,如果你不配合,我是刑事局副局長,我可以隨時找證人做筆錄咬死你,不管做真的或假的,一定讓你因詐欺罪進去關」等語。
答女心生畏怖,於3天後透過姪子與黃建榮交換相關支票。黃建榮將新支票存入妹妹帳戶,兌現共計1100萬元,再轉匯到黃建榮等人帳戶。
北檢今天偵結,認定黃建榮涉犯恐嚇罪,身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而故意犯恐嚇罪,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警政署強調,對員警涉違法違紀,均秉持「警紀警辦、毋枉毋縱」原則,主動調查,依法嚴處,以維警紀。
對此,警政署告訴中央社記者,黃建榮與友人因投資債務糾紛,涉犯恐嚇罪嫌等案件,經北檢起訴,警政署尊重偵審結果,將視判決結果,從嚴追究相關責任。
民國111年11月間爆發檢警出入台北市「88會館」,引發爭議,內政部警政署民國112年1月間公布調查結果,查出26名警察赴宴,懲處多名警官,包括黃建榮記過1次。
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黃建榮於111年5月間,經女友得知某公司答姓女負責人需款孔急,透過李姓友人撥款後,黃建榮借款給答女新台幣1000萬元,約定1年償還且每月月息1.5分,並收下答女公司1000萬元支票。
答女112年5月及6月無力清償,向黃建榮請求同年7月起延長清償期1年;黃建榮同意並改以每月月息2分計算,收下答女公司重開借款本金支票及借款利息支票,並將之前的1000萬元支票作廢。
檢方表示,因爆發台北市「88會館」事件,黃建榮擔心在外放款遭調查,於112年8月底於某家餐廳向答女表示「這兩張支票日期一定要改,要提前兌現,不能等到113年7月1日才兌現,如果你不配合,我是刑事局副局長,我可以隨時找證人做筆錄咬死你,不管做真的或假的,一定讓你因詐欺罪進去關」等語。
答女心生畏怖,於3天後透過姪子與黃建榮交換相關支票。黃建榮將新支票存入妹妹帳戶,兌現共計1100萬元,再轉匯到黃建榮等人帳戶。
北檢今天偵結,認定黃建榮涉犯恐嚇罪,身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而故意犯恐嚇罪,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警政署強調,對員警涉違法違紀,均秉持「警紀警辦、毋枉毋縱」原則,主動調查,依法嚴處,以維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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