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4 | 中央社
桃園前復興區長涉收廠商回扣 一審重判12年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涉嫌在任內透過蔡姓女總務收受廠商新台幣360萬元賄款;桃園地院認曾志湘犯後態度惡劣,判處有期徒刑12年,蔡女犯後態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桃園地檢署指出,曾志湘涉嫌在民國104年至107年擔任桃園市復興區區長期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透過前復興區公所秘書室蔡姓女總務收受吳姓廠商交付的賄款,賄款也會分給蔡女。
另外,曾志湘也利用蔡女於110年、111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期間,藉著辦理採購的機會向復興區公所浮報經費,並收取廠商賄賂;曾志湘不法所得達360萬元、蔡女不法所得43萬5000元,連同吳姓廠商在去年偵結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吳姓廠商和蔡女均坦承犯行,曾志湘則矢口否認,但經勾稽證詞、比對金流等書證,認定蔡女受曾志湘所託,於105年至107年每年農曆年前,分別出面收受吳姓廠商的現金賄款,進而轉交曾志湘,因此不採信曾志湘辯解。
判決書指出,曾志湘所為敗壞官箴,又始終否認犯行,並試圖將犯行推諉他人,未見絲毫反省之意,犯後態度堪認惡劣,依涉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各處8年不等有期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判決書指出,吳姓廠商偵查時雖飾詞否認,但審理時已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涉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共3罪,各處7月不等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
蔡女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配合檢警偵辦,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依涉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4罪,各處1年7月不等有期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1年;皆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指出,曾志湘涉嫌在民國104年至107年擔任桃園市復興區區長期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透過前復興區公所秘書室蔡姓女總務收受吳姓廠商交付的賄款,賄款也會分給蔡女。
另外,曾志湘也利用蔡女於110年、111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期間,藉著辦理採購的機會向復興區公所浮報經費,並收取廠商賄賂;曾志湘不法所得達360萬元、蔡女不法所得43萬5000元,連同吳姓廠商在去年偵結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吳姓廠商和蔡女均坦承犯行,曾志湘則矢口否認,但經勾稽證詞、比對金流等書證,認定蔡女受曾志湘所託,於105年至107年每年農曆年前,分別出面收受吳姓廠商的現金賄款,進而轉交曾志湘,因此不採信曾志湘辯解。
判決書指出,曾志湘所為敗壞官箴,又始終否認犯行,並試圖將犯行推諉他人,未見絲毫反省之意,犯後態度堪認惡劣,依涉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各處8年不等有期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判決書指出,吳姓廠商偵查時雖飾詞否認,但審理時已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涉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共3罪,各處7月不等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
蔡女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配合檢警偵辦,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依涉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4罪,各處1年7月不等有期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1年;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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