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 中央社
林宜瑾涉詐助理費案 前助理偽證認罪獲緩刑
台南地檢署偵辦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逾新台幣1412萬元案,依偽證罪起訴前黃姓女助理。台南地院量黃女認罪等情狀,今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台南地方法院說明,黃姓被告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林宜瑾及黃姓服務處主任遭起訴部分將另行審結。
判決指出,黃姓被告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林宜瑾在台南市議員任內的公費助理,100年3月離職到其他企業任職後,未再受聘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亦未領取助理薪資,竟基於偽證犯意,以證人身分做出不實證述,足以影響刑事案件偵查正確性,並妨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
判決指出,考量黃姓被告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甚有悔意,且先前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林宜瑾被控涉嫌從民國98年8月1日至113年8月21日,歷任原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台南市議會第1屆至第3屆議員及立法院第10屆、第11屆立法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原台南縣議會、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費用共1412萬7388元。
台南地檢署去年10月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林宜瑾、黃姓服務處主任;另依偽證罪嫌起訴黃姓助理。林宜瑾則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南檢請台南地方法院減輕其刑,量處適當之刑。
台南地方法院說明,黃姓被告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林宜瑾及黃姓服務處主任遭起訴部分將另行審結。
判決指出,黃姓被告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林宜瑾在台南市議員任內的公費助理,100年3月離職到其他企業任職後,未再受聘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亦未領取助理薪資,竟基於偽證犯意,以證人身分做出不實證述,足以影響刑事案件偵查正確性,並妨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
判決指出,考量黃姓被告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甚有悔意,且先前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林宜瑾被控涉嫌從民國98年8月1日至113年8月21日,歷任原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台南市議會第1屆至第3屆議員及立法院第10屆、第11屆立法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原台南縣議會、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費用共1412萬7388元。
台南地檢署去年10月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林宜瑾、黃姓服務處主任;另依偽證罪嫌起訴黃姓助理。林宜瑾則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南檢請台南地方法院減輕其刑,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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